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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业同级经营部门的监督,彻底杜绝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规范两烟流通秩序,制定本制度。

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一、卷烟购销计划

(一)结合市场实际,定期、定时召开营销、专卖、纪检、财务部门人员例会,并形成会议记要,共同研究全市卷烟市场需要的卷烟品牌、数量、类别,通过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确定合同签订品牌、数量。

(二)按照省公司下达的卷烟购销计划,购进适销对路的省外卷烟;省内卷烟购进根据省公司下达的购进额、量衔接品种和签订合同。

(三)购销合同签订后需报专卖监督管理科备案。

(四)到货情况要在“宝鸡烟草网站”公布。

(五)每月发货前的要货函报送专卖监督管理科。

(六)禁止违规签订购销合同。

二、购销计划的执行

(一)严格执行上级公司下达的购销计划。

(二)严格按照集体研究制定的卷烟订货合同参加网上交易。

(三)按合同签订计划数量、厂家、品牌和未执行的计划数要报专卖监督管理科备案。

(四)签订的卷烟购销合同,通过信息网络由专卖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五)营销部门每月的卷烟结构分厂家、品牌、类别、数量、存放时间,通过信息系统网络进和货源公布。

(六)向辖区内的卷烟零售户公开当月销售卷烟的品牌、数量价格,全面实施货源公开、公平、公正的访销配送。

三、计划变更的监督管理

(一)由于市场变化确实需要新增卷烟订货计划的品牌、数量,要报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签字后进行变更。

(二)新品牌卷烟上市的时间安排、方式、方法和定点上市类别、户数、品牌、规格批发统价、供应量要及时通知专卖管理监督部门。

(三)按规定进行网上实物到货确认和准运证到货确认。经营销专卖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进行卷烟到货确认。

(四)卷烟到货确认后,将商品入库单分送业务、财务、统计等部门,同时填写台帐作为购进依据(存档)。

(五)专卖管理监督部门不定时的对卷烟仓储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查,监督是否做到账货相符、账帐相符。

(六)严禁虚假确认,未进行到货确认的卷烟不得销售。

五、卷烟货源流向监督管理

(一)对卷烟货源流向进行监督管理。分公司营销中心根据到货情况及时按比例、分区域分配,实行资源共享,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紧俏货源分配办法。

(二)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销售渠道进行卷烟销售。严禁卷烟体外循环和卖大户行为。

(三)严格执行卷烟统一批发价格,禁止违反价格规定销售卷烟。

(四)营销中心电访部具体负责全市货源的分配,专卖管理监督部门通过卷烟零售户进行入网销售情况的`抽查、监督,防止分摊滞销卷烟行为的发生。

(五)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监督送货员对分拣到户的卷烟是否100%的送货到户,杜绝抽条换包和批发价套购客户卷烟现象的发生。

(六)监督工作人员利用客户订单变相套购和压销卷烟行为的发生。

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有效开展,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局是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配齐配足工作人员,逐级逐岗明确职责,满足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要求,保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是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执行机构,严格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上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同级监管和日常监管,推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条 卷烟营销服务科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应当严格依法组织卷烟经营活动,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相对应的工作岗位和人员,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制定规范和约束经营行为的内控制度,并及时上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局对本辖区的卷烟促销活动进行监管,检查促销方案是否申报备案,有关烟草专卖品的来源、运输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县级局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划清监管对象和范围,梳理监管依据,逐项明确监管内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禁越级越权实施监管。

第七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坚持责任效率原则,县级局应当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作监督考核,全面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

第八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九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责任制,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管辖。

第十条 对上级交办的任务进行登记、分析,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加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和议事决策协调机制,设立畅通的同级之间、主体与对象之间信息交流沟通渠道,形成合力,促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强化激励约束,注重纪律作风,不断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的监管能力和执行能力。

第十三条 加强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处理意见向上级汇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有权对相关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相关业务经营系统的查询权限必须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全面开放。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要真实、准确地按要求报送卷烟经营活动的有关数据,认真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保持与监管主体和部门的有效沟通,保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应当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落实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流程规范,依法行政,公正廉洁,自觉规范工作行为,不断则强工作能力,加强与其他岗位、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团结协作,全面提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和专卖执法行为。应当按程序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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