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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所内部管理制度

监督所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监督所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必须接受所有者、债权人的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应不断完善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控制机制,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监事会有权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公司董事、经理人员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人员对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措施;

(二)审查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审查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

(三)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经济目标责任的落实完成情况;

(四)组织、参与离任审计工作。

监督所内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股份公司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促进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监察,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人员行为规范等开展的一种调查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行使公司监察职能,负责对公司总部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产业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子公司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政策、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的内部监察机构,在分管领导的指挥下独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能够有效沟通监察结果。

第六条 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第七条 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对影响本单位工作效能的业务事项或管理过程、各项制度或细则的执行情况,包括人员考核、内部管理、费用开支、合同执行、招投标行为的合规性和统计数据的检查等。

对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监察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监察工作计划;

第九条 根据需要,对招投标、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根据需要,对公司所属各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合同执行、采购销售行为进行专项调查监督。

第十一条 受理员工或客户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三条 监督被监察对象严格执行监察决定;

第五章 内部监察部门的主要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监控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为,应当据实记录。

第十六条 对监察中发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责任人,将调查事实提交董事会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审计监察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建议在公司范围内推广。

第十九条 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建议董事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应关注被监察单位或被监察人员对监察结果及主要负责人对相关事项处理决定的态度。在认为合适的一段时间以后,由监察人员对被监察单位实施后续监察,确定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解决。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否告知并得到了监察分管领导的批准。监察人员应对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价,并将后续监察的结果及相关的风险评价报告监察分管领导。

第六章 监察评价、回避、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监察评价由监察人员的自我评价、监察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评价及审计监察部总经理的总结评价三个层次构成。每一个监察项目完成之后,审计监察部总经理都应督促监察人员、监察项目负责人及时做出书面总结、评价。同时,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应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并上报分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二条 监察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监察过程中确认有违法、违纪事实,监察工作人员须写入监察报告由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审核,分管领导批准。监察人

员或监察小组做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也要报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 送达、反馈、申诉

第二十四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子公司或者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子公司和人员应当予以签收。

第二十五条 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审计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公司审计监察部申请复审,审计监察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主管领导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成绩显著的监察工作人员,检举揭发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人员,公司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被监察的部门、子公司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人员(组)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若与公司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制度的内容为准;若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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