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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1、 對黨組織和社群居民委員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及執行社群居民會議、社群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和決議情況進行監督。

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2、 對社群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管理進行監督,包括:對社群集體資金流向、費用開支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社群集體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社群集體投資經營情況和集體土地、房屋、山林、礦產等資產、資源處置的公開競價及招投標活動;對土地發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體經濟合同進行審查等。

3、 對社群事務公開和黨務公開等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包括: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及程式是否規範等。

4、 對社群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進行監督,監督社群決策是否按照程式規定進行,及時指出和糾正違反決策程式的行為。

5、 對社群“兩委”班子成員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主持對社群“兩委”成員及其他由社群居民會議或社群集體承擔誤工補貼人員的民主評議。

6、 協助鄉鎮紀委調查處理信訪事項,完成鄉鎮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處理社群居民會議和社群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

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篇2]

居民監督委員會不參與居委會具體事務的決策和管理,獨立行使監督權,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黨和政府有關政策和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2、對涉及社群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監督”;

3、對社群人員享受低保、高齡補貼、民政救助、殘疾人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實情況進行進行監督,確保公開、公正、公平進行;

4、監督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完善制度,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集體資源、資金合理利用;

5、參與制定財務管理制度,稽核社群財務收支和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居務、財務按規定的內容、時間、形式和程式進行公開;

6、對社群配套組織負責人、集體資產運營機構負責人以及社群居民委員會自聘人員人選進行監督審查,反映居民的意見或建議;

7、監督社群居民委員會成員及社群工作人員的工作效能和作風建設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

8、完成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監督事項。

居民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權利

1、列席居民委員會會議,瞭解掌握居務決策、執行過程;

2、查閱、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權要求居民委員會對監督事項做出解釋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3、收集、整理居民對居民委員會和社群工作人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回覆居民反映的問題,對反映屬實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所採取的措施,督促居民委員會和社群工作人員改進工作;

4、對居民委員會不按法定程式和民主議事規則作出決定的事項,有權提請召開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質詢;

5、發現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存在違規行為、損害居民利益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提出批評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並配合做好調查工作;

6、提請審計,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授權,提請對社群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費,捐資捐款等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7、依法依規可行使的其他監督權利。

組織機構 :監委會人員名單

規範完善村民監督委員基本工作制度

居民監督委員會在原有各項工作制度的基礎上,應進一步充實、規範和完善以下基本工作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實行民主管理,監督事項堅持集體研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通過後方可執行。

(二)聯絡居民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成員分片聯絡社群居民,定期上門走訪,通過社群網站、微博、論壇等途徑,聽取居民對社群居民委員會和社群公作人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瞭解掌握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

(三)工作列會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工作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定期召開,研究居務監督事項,評議、小結監督工作。每次會議應認真、全面、如實記錄,建立檔案,以備查閱。

(四)報告工作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每半年向鄉鎮(街道辦)紀委、社群黨組織報告履行職責情況,每年度向社會居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情況。

(五)民主測評制度。每年由社群黨組織組織居民代表會議對居民監督委員會成員進行信任度測評。信任票達不到應到會人數一半,提請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終止其成員資格,並按照有關程式補選新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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