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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题库《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

中级会计师题库《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下面是小编提供给大家关于中级会计师题库《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师题库《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

简答题(每题5分)

56、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所属的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于2013年3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签约当日双方钱货两清。现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向乙银行清偿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对甲公司所属数控机床的抵押权何时取得?对甲公司所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何时取得?

(2)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乙银行于2011年10月12日取得对甲公司所属数控机床的抵押权;于2013年3月15日取得对甲公司所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2)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57、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份发生如下生产经营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同时,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送该批原材料,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运费金额为1000元。

(2)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向客运公司支付旅客运费15000元,取得客运公司依法出具的运输凭证。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收取全部价税合计金额99450元,该产品本月未发出;按照合同约定应于下月10日发出。

(4)将一批试制的新产品(非应税消费品)赠送客户,该产品尚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2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5)出租闲置设备一台,租赁期限为6月41日至6月15日,一次性收取不含税全部租金12000元;出租闲置办公用房一间,租赁期为6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80000元。

已知:甲企业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上期留抵税额1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1)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9450/(1+17%)*17%+20000*(1+10%)*17%+12000*17%=20230(元);

(2)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0230-5100-1000*11%-15000=20(元)。

解析:

【解析1】业务(3):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的销项税额=99450/(1+17%)*17%=14450(元)。

【解析2】业务(4):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由于该产品无同类市场销售价,应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0000/(1+10%)/17%=3740(元)。

【解析3】业务(5):有形动产租赁已经营改增,不动产租赁仍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

【解析4】业务(2):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8、甲货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办公用小轿车1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25500元;购进货车用柴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1000元。

(2)购进办公室装修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8500元。

(3)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1110000元,另收取保价费2220元。

(4)提供货物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31800元,因损坏所搬运货物,向客户支付赔偿款5300元。

(5)提供货物仓储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116600元,另收取货物逾期保管费21200元。

已知:甲企业提供的上述增值税应税服务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68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1)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10000+2220)/(1+11%)*11%+(31800+116600+21200)/(1+6%)*6%=119820(元);

(2)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19820-25500-51000-6800=36520(元)。

解析:

【解析1】业务(1):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解析2】业务(2):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3】业务(3)和业务(5):提供货运服务同时收取的保价费、提供仓储服务收取的货物逾期保管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

【解析4】业务(4):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赔偿款,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而本题是“支付”的赔偿款,不得从计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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