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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以下是yjbys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供大家备考。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

 简答题(每题5分)

56.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57.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生产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已书面告知丙公司这3台设备已经抵押的事实),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年8月1日,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售给不知情的戊公司。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怠于行使对庚公司的到期债权。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对庚公司提起了代位权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3台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以其轿车设定质押时,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质押的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说明理由。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乙公司胜诉,诉讼费用由谁负担?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尽管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也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但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因此,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

(3)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4)①乙公司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②诉讼费用由庚公司负担。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解析:

58.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4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2)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另外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10万元。(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劳保用品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税额0.06万元。(4)从国内购进一辆小汽车自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40万元。(5)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6)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7)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7+0.06=30.66(万元)当期销项税额=(50+15)*17%=11.05(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额=11.05-0.66=-19.61(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外购机器设备时支付的运费未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外购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运费,可以按照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3)购进自用小汽车未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

(4)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6)销售白酒收取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7)销售果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解题思路:

(1)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3%)+17+1.10+0.06+3.40-5*17%=33.90(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200*60%*17%+3.51/(1+17%)*17%+15*17%+2.34/(1+17%)*17%=23.80(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23.80-33.90=-10.10(万元)

解析:

综合题(每题10分)

59.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万股。2012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乙对两项决议均投反对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遭拒绝。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12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2月20日,A公司要约收购顺利完成。2013年6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上述购入的B公司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A公司转让B公司股份所得800万元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回购乙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说明理由。

(2)B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收购谈判事项?并说明理由。

(3)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认为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乙关于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A公司有权拒绝回购乙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不包括转让主要资产和增持股份。

(2)B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谈判。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证券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信息。

(3)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解题思路:在本案中,C公司和A公司同受甲公司的控制,属于一致行动人,二者持有的B公司股份合计8%;A公司从丙公司处购入22%后,一致行动人持有B公司的股份已经达到30%。

(4)乙主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之举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2个月的限制。

(5)乙关于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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