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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职称题库《经济法》简答题精选

会计中级职称题库《经济法》简答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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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职称题库《经济法》简答题精选

  简答题

1、张某出资设立一家服装经销店,经营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张某因病委托朋友李某管理该店。由于李某管理不善,该经销店财产已所剩无几。债权人相继找上门来,要求张某归还欠债。张某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用张某和李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抵偿债款。经法院查明,张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除用货币出资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说明理由。

(2)张某能否委托李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说明理由。

(3)对该企业所欠债款,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的要求?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张某不能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2013年教材P92)

(2)张某可以委托李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013年教材P94)

(3)法院不应支持债权人的`要求。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张某设立企业时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所以不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至于李某,并非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是经营管理人员,不应为企业债务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应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2013年教材P94)

2、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为扩大经营,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再融资。

(2)因委托理财失败,公司遭受3000万元的重大投资损失,董事A提议对此不予公告。

(3)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解聘张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会议决定由王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董事D提议对公司经理的变动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董事A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D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董事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2013年教材P48)

(2)董事A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2013年教材P184)

(3)董事D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2013年教材P184)

3、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9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9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9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013年教材P229)

(2)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013年教材P237)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票据责任。(2013年教材P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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