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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社會組織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的作用

重視社會組織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的作用

引導語:日益頻發的公共危機不斷強化著人們對其複雜性、多樣性特徵的認知,展現著風險社會與轉型社會對公共管理的現實挑戰,也讓傳統的“單邊治理”顯得不合時宜。下面是yjbys小編為你帶來的重視社會組織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的作用,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重視社會組織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的作用

不斷深化的社會危機認知、不斷髮展的多元組織互動、不斷湧現的社會組織,都預示著治理作為社會管理過程的“理想圖景”,也昭示了公共危機治理的邏輯理路。

  公共危機治理是嵌入日常活動的過程

危機管理經驗一再證明,缺乏常態介入是公共危機管理低效或無效的重要根源。基於經驗的“刺激—反應”模式不僅影響著危機管理的前瞻性和迴應性,也影響著危機管理的現實績效,甚至可能帶來一系列次生風險。由此,對公共危機本身和危機管理觀念的重新審視就成為危機應對的邏輯起點。

在風險社會中,危機不可避免地與風險相伴,風險的永續性決定了危機的常態性。具有嚴重後果的風險已不能被看作是相距甚遠的偶然因素,危機本身業已嵌入到社會日常活動的中心。從其動態的發展演化來看,公共危機並非單一事件,而是一個連續的、“不利情境”匯聚的過程,是一個包含了潛伏期、發展期、爆發期以及恢復期等階段在內的生命週期。這決定了危機治理也應當是一個嵌入社會日常活動中的積極的系統過程,不僅要應對危機,更要防範和化解危機。

美國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將危機管理的生命週期模型從最初的準備、響應、恢復三個階段,修正為減緩、準備、響應、恢復四個階段,就反映了對危機治理的這一重要理念的確認:由重視事後應對轉向重視事前預防。減緩和準備是危機發生前的兩個階段。減緩是通過基礎設施建設(如防禦洪水或加固建築物等)、風險管理(如脆弱性評估,致災因子和承載力調查等)以及公共教育方面的培訓等行動以減少災害或潛在災害的影響程度,更加強調減少風險的長期解決方案;準備是通過領導能力、政策、資金和技術援助,以及培訓、預備和演練來加強備災能力。美國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認為,減緩和準備兩個階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危機治理的績效。可見,危機的常態性和危機管理的現實性都決定了,危機治理必須更關注社會範圍的問題,而不是區域性或內部問題,必須致力於長遠目標,而不是短視行為或短期政策,必須經歷從單純的手段應用到全面治理的深刻變化。

為此,公共危機治理必須構建社會範圍的“持續的制度”。這種制度構建必須根據危機演化和治理反饋的資訊持續進行決策調整,以協調主體間的相互關係,優化社會資源在危機治理中的表現形態,從而形成一個貫穿整個危機生命週期的社會系統,以實現對危機治理的“積極建設”。同時,在日常活動中,要通過體系化的教育培訓和資訊傳播提升公眾對於風險的認知,培養人們的'風險意識和對自我保護的責任感;要在社會範圍內進行不斷的風險識別和評估學習,並將其作為危機治理能力提升和系統完善的基礎環節;還要通過風險溝通與評價不斷積累社會資本,汲取危機治理的經驗教訓,以提升整個社會的危機治理能力。

  完善政府主導多元主體參與的治理結構

專業分工取向的公共行政已不足以迴應多元、動態的治理需求,公共危機的突發性、瞬時性、緊急性和不可預知性,以及政府資源、制度和能力的約束,都使得政府“單邊治理”模式在風險社會中面臨著極大的挑戰,甚至可能帶來由政府資源性瓶頸、政策性困境、系統性矛盾等引發的新危機。面對日益頻發的公共危機,政府無力也不必包攬危機治理的全部責任,而應實施“社會戰略”,建立並完善多元主體參與的治理模式。在此模式下,危機治理應被置於更廣闊的社會背景中,治理過程的基礎不再是控制,而是協調。政府不再是危機治理的唯一主體,而應當由社會組織、企業、公民個人等主體共同參與、相互協調,以達到治理效率的最大化、方式的最優化。

就其參與基礎來看,多元主體首先形成的是圍繞危機本身、現有行動、防護方案等資訊供求的連結關係,圍繞此關係,多元主體間應加強資訊溝通、加快響應速度、平衡資訊供求。一方面,這種關係可以作為資訊溝通的有效渠道來消除危機中的不確定性,以利於主體採取適當的措施,減少危機可能帶來的危害;另一方面,這種關係決定了主體間的信任,而信任關係有利於減少和消除風險,這種關係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風險條件下主體間的協調與合作。

就其協調方式來看,多元主體是通過形成協商對話的互動關係來趨向一種“集體行動”的。其核心在於圍繞公共危機治理的及時、連續、充分的意見表達和溝通,這不僅可以幫助公眾認識和理解公共危機中的責任、響應、規劃等關鍵議題,也有利於消解主體間的緊張關係,以形成協商合作的基礎。更重要的是,通過對話與互動,多元主體在危機減緩、準備、響應和恢復等各階段的角色、功能、責任得以分配和確認,實現了其單一角色和群體身份的緊密結合,這有利於公共危機的治理規則和秩序的建立。

就其行為模式來看,多元主體間將形成相互協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的夥伴關係。這意味著,主體間的行為模式應當是平等參與、共同協作、相互監督,也意味著危機治理的權力和責任應當被重新分配。為此,圍繞危機治理的各個環節,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公民個人等主體應當在利益協調、專業協作、法律規範的基礎上,組成富有彈性的治理網路,並充分利用各自的資源、知識、技術等優勢,實現危機治理績效最大化,消弭危機,從而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

著眼於“轉型社會”多元主體間協同作用的有效發揮和社會組織的充分發展,對社會組織的作用重估顯得非常必要。在現代社會的“專業化”程序中,相較於政府和企業,諸如志願者組織、倡導團體、救助團體等社會組織更能保持進入邊緣化群體的途徑,保持動員志願工作的能力和靈活性,保持發生不道德行為和“雙重失靈”時的譴責和監督功能。這些特徵決定了社會組織在促進志願和義務工作、發動社會動員方面具有特殊優勢。在公共危機治理中,這種優勢具有決定性作用,不僅直接實現了治理的公共性,也極大地提高了治理績效。

從專業能力和領域來看,不同於部門導向的政府組織,社會組織基於其創始價值觀和技術背景的專業性,可以有效介入公共危機的每一個“細微角落”,並使人關注“全方位思考”,以應對危機的開放性、擴散性和多元性。同時,社會組織的思維邏輯與角度更容易在全球化的交流與碰撞中迅速發展,給複雜的和非程式化的危機治理帶來創新思維,以提高公共治理的廣度和深度。這充分表現在,公共危機治理的例項中社會組織的危機應對,已不再停留於危機監控、情報提供或災民個體層面,而開始顯現在緊急資源供應、社會初期恢復等領域,並表現出一定程度的對政府職能的“替代效應”和“替補效應”。

從行為整合功能來看,社會組織在空間上距離公眾較近,是社會情感表達和情感慰藉的渠道,是社會意識的“感測器”,並能夠通過良好的溝通和對話機制強化社會理解。一方面,社會組織的積極活動將喚醒公民的公共意識,啟用公民和弱勢群體的自救潛能,以形成獨立的自組織能力和自我績效。另一方面,社會組織能夠整合公民的個體行為,不僅有利於避免在危機狀態下個體行為可能具有的盲目性和無序性;更重要的是,在其自組織的過程中,社會組織的服務目標、專業規範、利他價值將有利於促進公民具有合作、信任和互惠性的行為,進而有效地傳遞危機資訊、降低社會成本、彌補制度缺失,以便更好地應對公共危機。

標籤: 公共 治理 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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