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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怎麼填

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怎麼填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税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税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税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税收憑證。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怎麼填的知識,歡迎閲讀。

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怎麼填

  問題一:普通發票填寫“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税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税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税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税收憑證。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為“應向銷售方提供……”及“應在‘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欄填寫……”,這種表述是強制的意思。

  問題二: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税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税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税服務工作的通知》(税總髮〔2016〕75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税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税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户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所以,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按照税總髮〔2016〕75號執行。

  問題三: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寫開票名稱?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問題四:取得未填寫税號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後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税號的,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税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税業務,如計税、退税、抵免等。

  問題五:出口企業的發票怎麼填寫?國外客户沒有信息。

購買方為國外客户的,不適用公告規定。

  問題六:卷式增值税發票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税人識別號的怎麼辦?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公告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欄次,不適用公告規定。

  問題七:聯繫地址。電話及開户行是否要填?

現行法規僅對納税人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户行及賬號信息,普通發票上是否填寫聯繫地址與電話,目前未作強制要求。

標籤: 購買方 納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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