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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合同法(合同的解除)

2015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合同法(合同的解除)

以下是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合同的解除的详细内容:

2015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合同法(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包括三类:①协议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解除方式。②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的,由解除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消灭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③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二)一般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和特别法定解除(《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特定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二者的关系是:①一般法定解除适用于所有的合同,而特别法定解除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后者优先于前者适用。②由于契约严守原则,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比较严格。由于合同类型的特殊性,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相对宽松。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事由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且双方当

事人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

同解除的,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

享有三种救济的可能性:①解除合同;②期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③等待对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后,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理解时应注意:

(1)该情形下,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是次要债务);

②对方须履行催告义务;

③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

(2)该情形仅限于履行期限与订约目的不具有密切联系的迟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则一方当事人履行迟延,即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无须经过催告,即享有法定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理解时应注意:

(1)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即所谓的定期行为),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无须催告即可径自行使法定解除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的必要因素 ②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

再接受履行。③迟延履行后,债权人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对其无任何利益的。

(2)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

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对于根本违约的具体形态没有限制,拒绝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迟延履行均包括在内(参看上述《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

  (三)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换言之: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不需要理由。但解除须付出代价

1.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四)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58, 268条)。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合同法》第308条)。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376条)。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五)特殊法定解除之三:《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几种重要特殊法定解除

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4.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

  (六)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1)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2)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的判决仅为对解除后果

的确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相对人异议的期间,“对于

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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