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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考点与例题

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考点与例题

  考点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考点与例题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时间界定:

关于销项税额的"当期"规定(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的要求是:销项税计算当期不得滞后。

【提示】注册税务师考试中,此考点为应用型考核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时间:教材第九节"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了解)

  (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1.进货退回或折让

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缴增值税,按偷税论处。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题·单选题】

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2011年5月向供货方购进商品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2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4.8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是( )。

A.商场应按4.8万元计算营业税额

B.商场应按124.8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7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商场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商场应按12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20.4-4.8÷(1+17%)×17%=19.7(万元)

3.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

  (四)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处理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0,余额留抵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六)欠缴增值税、又有留抵税额处理

1.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拖欠的查补增值税

  (七)计算应用

教材例题:共8个例题,讲解其中一部分:

【例2-2】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采用分批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总金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货款于4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零售商品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实际取得收入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0.3万元、增值税0.051万元,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4万元。计算该企业2009年3月应纳增值税(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正确答案’ 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由于实际收到的货款小于合同规定本月应收回的货款,因此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本月应收回的货款计算销项税额;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照新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旧货的收购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销项税额=[150+(228+6)÷(1+17%)]×17%=59.5(万元)

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6+0.051-4×17%=29.971(万元)

应纳增值税=59.5-29.971=29.529(万元)

  考点二:特别纳税调整(熟悉)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两条原则:一是持股比例、董事或经理人员比例控制标准;二是在达不到上述比例情况下的实际控制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产、供、销方面存在的控制性、利益上的共同性和血亲上的关联性。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持股比例)

规定了间接持有涉及多层股权比例如何计算的问题,这是难点之一。举例说明,比如A公司拥有B公司股份比例达到30%,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60%的股份,C公司又拥有D公司60%,D公司又拥有E公司60%,虽然A公司真正持有E公司股份比例为6.48%,远没有达到25%控股比例,但根据规定,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达到持股比例标准,A公司和E公司认定为关联关系。

在此情况下,可能部分间接股份持有者不能对企业进行实际控制,但是仍然会被认定为企业的关联方,这也是借鉴惯用判定方法的做法。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资金控制)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高管互派、人员控制)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高管兼任、人员控制)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产、供、销的控制)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产、供、销的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产、供、销的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上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利益控制)

3.关联交易的类型(了解)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着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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