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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税法一》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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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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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的'性质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第2讲

 【知识点】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整体税负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款。具体体现: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我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计算法,即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这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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