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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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同創新中心將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員流動不調動”的原則,積極探索建立“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人事制度,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規範的聘用制度,保障聘用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穩定的聘用關係,圍繞中心中長期建設發展規劃需要,對中心所需的科研人員、實驗人員、管理人員進行聘用和管理。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二條 聘用原則。中心按照科學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原則,根據中心的目標、要求,面向全球公開招聘學術帶頭人,並由中心管委會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價後進行聘用。中心實行學術帶頭人負責制,由負責人組建創新研究團隊,並提交團隊組建申請書,申請書應明確團隊工作目標及所需設立的崗位,由學術委員會稽核後報中心主任批准。
第三條 聘用人員型別。中心將圍繞“國家急需、世界一流”的目標,基於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的需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聘用科研人員、實驗人員、管理人員,其中科研人員包括資深研究員/教授、研究員/副教授、助理研究員/副教授、博士後。
第四條 聘用主體。中心根據聘用物件的不同,採取學校聘用與勞務派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人員聘用。其中,資深研究員/教授、研究員/副教授、助理研究員/副教授、博士後的聘用主體一般為學校,實驗人員、助理人員及管理人員等輔助人員的聘用主體一般為勞務派遣公司。
第五條 聘用編制型別。中心的聘用編制型別主要包括兩種:人事代理(合同編制)、勞務派遣。
第六條 聘用形式。中心根據各崗位不同的工作職責及任務,按照“人員流動不調動”的原則,實行專職聘用與兼職聘用相結合的聘用形式。
1.凡進入中心時依然保留與原工作單位人事(勞動)關係的人員,可採用下列聘用方式:
專職聘用。由中心與受聘者及其人事(勞動)關係所屬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借用協議。編制型別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編制)、勞務派遣。
兼職聘用。中心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與受聘者及其人事(勞動)關係所屬單位簽訂兼職協議,受聘者在完成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之外,兼職完成與中心簽訂的兼職協議中的工作目標。編制型別為:人事代理(合同編制)。
2.在進入中心前無工作單位或與原工作單位已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係的人員,可採用下列聘用方式:
專職聘用。由中心與受聘者簽訂聘用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編制型別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編制)、勞務派遣。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條 中心對受聘人員執行協議工資制,採用年薪形式,由中心財務統一支付。中心對其人員的薪酬具有調控自主權,根據對人員的考核評價結果,確定薪酬的調整比例。
第八條 薪酬型別。
1.凡進入中心時依然保留與原工作單位人事(勞動)關係的人員,可採用下列薪酬型別:
專職人員:薪酬由中心與受聘者所屬單位定期轉賬結算。
兼職人員:中心以酬金方式,轉賬至受聘者所屬單位。
2.在進入中心工作前無工作單位或與原工作已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係的人員,其薪酬採取年薪制,由中心財務統一支付。
第九條 薪酬標準。中心根據聘用人員型別和聘用形式,確定受聘者的薪酬額度。
1.中心主任
聘用物件: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其學術水平與世界一流大學的教授相當,具有該領域的國際影響力,能夠引領中心實現“世界一流”的目標。
聘用形式:專職
聘用主體:學校
編制型別:合同編制
2.資深研究員/教授
聘用物件: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55歲,其學術水平與國外著名高校的教授相當,具有一定的國際影響,有擔當該領域學術帶頭人的能力。
聘用形式:專職或兼職
聘用主體:學校
編制型別:合同編制
3.研究員/副教授
聘用物件:已取得博士學位,其學術水平與國外知名高校的副教授或取得正式教職的學者相當,學術思想活躍,對本學科的發展和科學研究具有前瞻性、創新性的思想,有成為該領域學術帶頭人的發展潛力。
聘用形式:專職或兼職
聘用主體:學校
編制型別:事業編制或合同編制
4.助理研究員/副教授
聘用物件:具有廣闊的學術視野和創新思維,具有突出的學術活力、科研能力和發展潛力,有志於在一線潛心從事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工作。
聘用形式:專職或兼職
聘用主體:學校
編制型別:事業編制或人事代理(合同編制)
5.博士後
聘用形式:專職
聘用主體:學校
編制型別:人事代理(合同編制)
第四章 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 中心將根據自身的建設、發展規模,確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的比例,合理調整人員結構,共同服務於中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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