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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用工情況調研報告範文

勞務派遣用工情況調研報告範文

  篇一:某公司勞務派遣用工現狀自查報告

一、自查背景

勞務派遣用工情況調研報告範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經於 2012年12月28日發佈,並於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該決定重點對原《勞動合同法》中勞務派遣相關規定做了修訂,主要有四個方面:

1、提高勞務派遣機構資質門檻(第五十七條)。要求勞務派遣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原為五十萬元),還須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於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達標的不能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2、嚴格用工單位派遣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條)。明確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並定義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3、強調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條)並給出具體比較標準。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4、加大了用工單位違法使用勞務派遣工行為的違法成本(第九十二條)。處罰標準從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關於新舊法的銜接,《決定》規定:“本決定公佈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本文出自範文先生.網 >)即現有2012年12月28日前訂立的勞務協議調整滿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慮崗位“三性”而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2012年12月28日後訂立的勞務協議,自2013年7月1日起則不得違反新勞動合同法任何條款。

為進一步規範A公司用工行為,避免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發生無謂的經濟損失,特進行勞務派遣用工現狀自查。

二、自查情況

受A公司委託,本人於2013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間,在A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對A公司(含子公司)現有勞務派遣用工現狀進行了調查。查明勞務派遣用工現狀如下(詳見附件):

1、派遣機構、派遣人數及崗位構成情況

A公司(含子公司)現有勞務派遣用工人員共26名,派遣機構均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員共計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員共計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員共計11名,均為XX部人員。

2、用工期間及現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員的用工期間(在公司累計工作期間)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現行勞務合同期限將從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陸續到期。

三、新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勞務派遣中需改進的問題

1、原派遣機構資質未達標

B公司(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僅為人民幣W萬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資並申請行政許可。在達標以前,不具備經營新勞務派遣業務資質。如果公司需要辦理勞務派遣,應尋找具有合法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簽約。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規範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經濟上的`吸引力或競爭力。

2、部分派遣崗位不符合三性定義,應進行調整

a1公司的主營業務為,XX部人員為其所屬常年工作團隊,其成員亦全年在崗,因而該崗位對a1公司而言,不滿足“三性”要求,無法適用勞務派遣。

A公司經營具有淡旺季的特點,XX崗位隨季節性增減比較明顯,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間(約六個月),且每年各商業網點也存在變動,具體崗位存續期限較短,可歸屬於“臨時性工作崗位”,適用勞務派遣用工。而XX崗屬於在冬天淡季仍持續存在的崗位,是長期崗位,不適用勞務派遣。

A2公司主營業務為,但XX崗位並非專業人員,可以比照保安人員視為主營業務的“輔助性崗位”,勉強適用勞務派遣用工。

3、勞務協議不符合同工同酬規定的,必須調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獎勵、勞動保護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勞動而所得在內。現存問題一是勞務派遣人員基本工資水平和提成比例與正式員工有差距,需要及時調整補足;二是“五險一金”繳納不足,需要調整。

現有26份勞動合同中,有9份僅約定為其繳納“三險”,未繳納生育險、失業險和公積金;其他17份僅約定為其繳納“五險”,未繳納公積金。以上情況均需進行調整。

4、部分勞務協議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時予以調整

按照簽約時間的先後,公司現有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分為以下兩類:

(1)按照“同工同酬”標準調整薪資待遇後,可繼續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舊法銜接之規定,調整後可繼續履行的合同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一種是2012年12月28日之前簽訂的。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時間為2010年7月20日,合同期限為3年,將於2013年7月19日到期。26份勞動合同中,2012年12月28日前簽訂的有6份,其中XX崗3份、XX崗1份、XX崗2份,均陸續於2013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勞務派遣協議及此6份勞動合同經調整,滿足同工同酬後可繼續履行到合同期滿。

另一種是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6月30期間簽訂的,且派遣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勞動合同中,僅從簽訂時間來統計,符合此期間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崗3份、XX崗1份、XX崗2份、XX崗9份。經分析,XX崗和XX崗因崗位不滿足“三性”要求,無法繼續履行;XX崗和XX崗符合新法關於派遣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滿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繼續履行。

(2)因違反新法相關規定,屬於無效合同(共9份)

此類合同亦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在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6月30期間簽訂的,但派遣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別為XX崗3份、XX崗1份。另一種是2013年7月1日以後續訂的。屬於此種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貨崗4份,導遊崗1份。對於無效合同涉及的相關人員,應結合崗位實際,及時予以妥善處置。

四、勞務派遣用工調整建議

調整原則:公司作為規範的用工企業,應按照新勞動合同法規範派遣用工,從源頭上一勞永逸地規避勞動糾紛和無謂的經濟損失。考慮已經失去原合作勞務派遣機構作勞動糾紛防火牆以及勞務用工和勞動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趨於一致的情況,儘量減少不必要的勞務派遣用工。

1、可繼續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調整“同工同酬”合同內容後,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可繼續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13年7月下旬至2013年10月底將陸續到期)原則上繼續履行,但應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調整其薪資待遇。

雖勞務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優勢不復存在,但繼續履行可較好地保持公司人員穩定,業務正常運行。合同到期後,再按以下方式處理(符合下列第2條情況的,可一併做外包處理)。

2、a2公司服務員崗和a1公司XX崗可採取集體外包的方式處理。

説明:整建制的勞務派遣人員,如不滿足繼續派遣條件或增加正式編制受限的,可考慮轉為業務外包(非第一選擇)。即公司與其他法人實體簽訂商業合同,由對方提供相應有償服務。公司與對方提供的服務人員不存在任何勞動或派遣關係。這可能是許多公司採取的規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試行。

操作:

(1)a2公司服務員整體均為勞務派遣人員,a1公司XX崗除一名正式員工外,其餘也均為勞務派遣人員。若將僅有的一名正式員工調離該崗,則此兩類崗位都可以整體進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經營內容均以取得專業資質許可為前提,且相關行業法規對不具備資質擅自經營上述業務企業的行政處罰力度較大(除沒收違法所得及相關設備、器材外,並處違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罰款),建議將a2公司服務員崗和a1公司XX崗分別外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公司。

(3)為保留來之不易的XX崗人員和避免遣散此兩類人員的麻煩,在自願基礎上,可將現有勞務人員推薦給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與此兩類人員建立規範的勞動合同關係。對不願進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勞務人員,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擔相應經濟補償。

3、售貨崗人員除特別優秀的可考慮將其轉為正式員工外,其餘人員建議退回B公司。旺季增加崗位,可使用實習人員。

(1)該崗位門檻比較低,普通人員稍加培訓便可直接上崗。

(2)該崗位人員需求季節性波動較大,旺季明顯且比較集中。長期設崗將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較為固定的實習合作單位,能較好地保證實習人員的輸送。

操作:在有實習人員補充的前提下,解除相關人員勞務派遣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上述第1條條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滿。

4、公司常設崗位且派遣人員表現良好的,可轉為正式員工。

(1)B公司已經喪失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資質,無法繼續勞務派遣服務。即使另尋有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在用工成本上也沒有任何優勢,且存在崗位限制的違法風險。

(2)從公司整體經營考慮,此類崗位既為公司必備崗位,配備較為固定的人員有利於提升員工忠誠度和工作熱情。

(3)此次增加編制,屬於法律調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據,上級公司理應批准。

操作:確定轉正崗位和人員後,解除勞務派遣合同,簽訂勞動合同。

以上報告妥否,請領導批示。

  篇二:勞務派遣行業發展情況調研報告

勞務派遣是我國人力資源市場根據社會需求開辦的一種新的人才中介服務項目。勞務派遣對於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促進農村勞動力有序轉移,滿足企業不同類型人員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解我區勞務派遣行業現狀,為進一步規範勞務派遣行業管理,促進勞務派遣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參考,筆者對我區勞務派遣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據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和區工商分局統計,我區目前共有勞務派遣單位18家。主要從事冶金、物流、製造等行業。通過調研,我們發現我區勞務派遣行業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工作基礎較好。調研的5家從事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中,涉及職工1107人,其中農民工644人,單位全部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參保總人數為1107人,其中參加養老保險678人、參加失業保險622人、參加工傷保險1100人、參加醫療保險618人、參加生育保險618人,解決、終止勞動合同均依法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無拖欠工資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發生。

(二)市場前景廣闊。江津是一個伴隨着新重慶“一圈兩翼”戰略迎來再次發展城市。近年來,區委、區政府提出了“千億工作強區”目標,隨着這幾年三大園區招商引資力度的加大,一批新項目、大項目相繼上馬並開始投產,為勞務派遣提供了廣闊的用工市場。

(三)發展潛力較大。我區勞動力市場資源充足,以前的國有企業較多,工業基礎較好,企業改制後,大量的具有一定職業技能的企業下崗職工在家待業;隨着新型城市化的不斷推進,農村大量的富餘動力向就近城市轉移,這為發展勞務派遣行業提供了巨大的人力資源。

二、存在的問題

我區勞務派遣行業經過近幾年的不斷探索,取得較快發展,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法律維權存在缺陷。隨着《勞動合同法》的出台,為勞務派遣行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對規範勞務派遣行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勞動合同法》中涉及勞務派遣的都是一些原則性的條款,在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障、工作崗位、勞動條件、勞動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方面沒有明確的詳細範圍,對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企業沒有具體約束措施。

(二)經濟權利難以保障。一是同工不同酬現象嚴重。一些單位部分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混崗上班,派遣工的工資明顯低於正式員工。據瞭解,勞務派遣工與同工種、同崗位的正式員工相比,收入水平差距一般在1倍以上,有的甚至有幾倍的差距。二是保險福利待遇低。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費是從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費中提取的,並由派遣公司負責繳納。勞務派遣公司一般按非正規就業的比例就低不就高繳納。三是工資增長難。企業經濟效益提高時,正式職工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或其他方式增加工資,但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費的一部分,他們的工資增長要按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協商而定,勞務派遣工對此根本沒有發言權。四是“假派遣”侵權行為嚴重。一些企業和單位為了避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將本企業的職工轉簽到勞務派遣公司,實現員工向勞務派遣工的“置換”,以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篇三:勞務派遣情況彙報

我們公司從20XX年開展業務以來,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得到生存、發展,共派遣員工2092人,遍佈***市九縣一區。公司自開辦業務以來嚴格執行勞務派遣的有關規定,實施規範化管理。為促進就業,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持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作出了一定貢獻。

一、 經營情況

從會計報表上可以看出,我們的各項經濟指標是呈上升態勢的。去年勞務派遣業務也是有增長的。但是從《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出台後,有的用工單位已經口頭上通知我們取消合作了。例如:***駕校、供電系統、銀行系統,這部份可能會有738人退回,餘1354人。

二、我們始終把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作為最基本的前提,我們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簽訂率達100%且內容規範,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最基礎的保證。根據全總文件總工發[2009]21號的規定,勞務派遣人員可以在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參加工會。我們公司於20XX年5月成立了工會,20XX 年8月成立了黨支部,目前羣團組織正常運作。

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情況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創造社會價值的體現,更是勞動者生存的保證。我們在與用工單位談判工資時,貫徹“同工同酬、同工同時、同工同權”的原則,同時還關注用工單位的薪酬水平。每年年末都會建議用工單位調整薪酬。最低工資標準變動時,我們主動擔當宣傳義務,把文件送到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表中發現不到最低工資的,都要求用工單位補足。為了按時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有時用工單位付款不及時,我們就墊錢發放。從我們公司開展業務以來從未拖欠過員工工資。

四、勞動者參加社保,繳費情況

我們特別關注為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問題,在與用工單位談判往往糾結是在是否參加社會保險上。對於不願為派遣員工繳齊五險的,我們公司情願放棄合作。因為勞動者在其勞動生涯和整個生命週期所遇到的種種風險不是我們一個小企業可以支撐的,只有依賴社會保險體系這棵大樹才能得到保障。在社保辦理中設專人負責,每月與社保經辦機構核對,做到應保盡保,按時足額繳費,保證派遣人員享受待遇。

五、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數量、期限、崗位及協議履行情況

與我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147個用工單位,派遣勞務工12092人,其中:國有企業115個,派遣員工***人;民營企業9個,派遣員工342人;其他單位23個,派遣員工1071人。崗位為駕駛員、計算機錄入、營業員、護士、線路維護等,協議期限先後不一,目前履行的協議多數到2015年12月止。

以上是我公司勞務派遣業務的基本情況,在今後工作中,我公司將秉承一貫的工作作風,進一步加強對派遣員工的培訓,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升員工素質,更好地服務社會,建設一支和諧穩定、健康發展的派遣員工隊伍。懇請人社部門的領導同志對我公司的工作進行批評和指正,希望在今後的工作中繼續得到人社部門的領導同志的教育和幫助,使我公司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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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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