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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就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民生课题,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已成为政府制定就业政策的重要关键词。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近期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让更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更多的就业援助。

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就业困难群众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总体而言,困难群体就业难度加大。首先,他们面对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矛盾。一方面,最近5年来,我国城镇每年新增就业均超过900万人。另一方面,“十一五”期间城镇就业每年供大于求约1200万人。两组数据叠加,显示就业压力持续增大。其次,从全球经济大环境看,随着中国劳动密集型企业结构调整,低端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势和用工环境不容乐观,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因出口减少而带来就业机会减少。再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阶段性特点,使得困难群体的失业表现出时间群集、行业群集现象。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成为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大批企业富余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些下岗失业人员多是无技能和低技能的劳动者,只能从事简单劳动,就业空间狭小,在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进步加快的条件下,很难重新进入第二产业。

做好就业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工作,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首先,这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劳动技能单一,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就业机会有限。同时,许多家庭缺乏经济来源,成为生活最困难的群体。其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不能就业,是人力资源和人才的浪费。没有收入来源造成的生活困难,会使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影响社会公平。

援助就业困难群众,既是践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促进党和政府惠民政策见实效,也是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管理体系和服务手段的过程。为就业困难群众提供专项、最优惠的政策扶持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支柱,是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着力点。今年1月生效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群众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将就业援助范围扩大到因资源枯竭或经济结构调整等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还扩大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范围。

有了政策蓝图,关键还需要具体措施的落实。今年,福建面向城乡所有就业困难群众实施就业援助,将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列为城镇重点就业援助对象,将被征地农民、库区移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等列为农村转移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管理,采取“一人一策”就业帮扶措施,做到就业困难人员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形成动态管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在推进困难群众就业过程中,由于行政管理体制、传统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医疗保障制度等制度上的约束和实践上的限制,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服务相对滞后,困难群众的就业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为此,建立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政府工作机制、法律制度保障机制、财政资金支持机制、社区扶持机制和公共政策支持系统,具有直接的政策含义和重要的实践意义。

完善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得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成为一种必要。就业困难群众由于文化素质低、专业技能差等原因,难以通过市场体系自动的调节力量和机制来分享发展成果,需要政府扶助,以完善的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支持困难群众再就业。一是建立健全职业指导与培训支持系统。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是限制困难群众就业的主要因素,构建职业指导与培训支持系统,就是将职业指导援助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对求职者的职业培训可采用“就业——培训”模式,而非传统的“培训

——就业”模式,这意味着求职者从开始就获得工作,克服了“培训是为了寻找工作”的被动性,增强人们参加培训的动力。培训内容既包括工作技能的提高,也包括心理咨询等,以帮助求职者克服因失业造成的心理障碍。二是增强企业实施吸纳就业政策的实效性,鼓励企业扩大劳动力需求。对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通过减少税收、落实再就业资金等促进困难群众就业面的扩大,并将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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