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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业病管理制度

工伤职业病管理制度

1 目的

工伤职业病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保护措施,杜绝或减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和降低危害,保护工作场所内人员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作场所内所有人员的管理。

3 职责

3.1安监科负责编制本制度,并组织实施。

3.2安监科负责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宣传,工伤、职业病事故的呈报。

3.3办公室负责实施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禁忌症员工的调岗妥善安置;评残、医疗费用报销、离职补助结算等。

3.4 供应科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

3.5财务科负责劳保用品的储存、发放的综合管理工作。

3.6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劳保用品的领用、发放、使用工作。

3.7安监科负责日常监测、检查,发现工作场所有职业危险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应立即要求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且记录。发生工伤事故部门,应将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形成报告;当工伤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应立即施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通知安监科。

4 职业病控制工作制度

4.1识别和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4.1.1安监科组织各部门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识别和确定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生产作业特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全面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形成记录。如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识别变更作业的职业危害因素,更新记录。

4.1.2职业危害因素内容如下:

a)粉尘类:其它(一般)粉尘、煤粉;

b)化学物质类:氨气、苯、硫化氢、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 c)物理因素类:噪声、高温;

d)其它危害因素:酸、碱等。

4.2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4.2.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安监科委托资质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作业场所职工健康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2.2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筹建处应当考虑采用无毒代替有毒物质、低毒代替高毒物质、自动化作业程度高、避免人员直接接触等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措施。

4.2.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筹建处负责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进度监督管理,保证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2.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监科组织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卫生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2.5安监科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核监督。

4.3 职业危害告知、教育培训

4.3.1人事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设施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3.2安监科和各车间安排对新员工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员工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4.3.3各车间负责对作业场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予以告知。

4.3.4安监科定期公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 职业危害的削减控制

4.4.1安监科研究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

4.4.2生产过程尽可能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实现远程控制。

4.4.3安装调温、通风、排毒、除尘设施,采取吸声、消声、隔声措施。

4.4.4设置安装毒物检测报警器,仪表专业人员定期安排校验,安监科、所属部门建立报警仪台帐,确保受控、完好。

4.4.5接触酸碱作业点设置洗眼冲淋设施,所属部门由专人对出水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4.4.6 生产装置加强生产运行管理,避免和减少非计划停车和异常事故状态所带来的职业危害。

4.4.7维修车间负责加强设备防腐和密封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4.5 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

4.5.1各车间配备应急箱,以备现场应急处理个人防护之用,由各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管理。

4.5.2按工种岗位需要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由供应科采购,财务部进行统计、验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5.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5.4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相关部门

必须加强维修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6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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