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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

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电话号码: ; 代表人: 职 务: ;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电话号码: ; 代表人: 职 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 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 )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喀什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转让地块的地址、面积和年限

第四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土地所有权归 所有(国家或集体所有)。 该地面积为 平方米。

地址:东至 ,南至 。

西至,北至。如附图所示。 1

第五条 本合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

第六条 转让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共 年 月。

第七条 同时转让地上的附属物。

附属物名称: ,数量: 。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附属物结构: ,价款: 元。 有否典押: ,是否出租: 。

第三章 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总额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附属物 仟 佰 万仟佰拾万 佰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的十天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共计 元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第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让金,所付定金可抵充地价款,若逾期支付,逾期间超过十天的,逾期付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地价总额千分之的违约金,从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视为自行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退回已付地价款转让金,定金不予退回。

十一条 甲方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土地使用证,同时按规定缴税费。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同规定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第四章 土地使用的再转让

第十三条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 2

同规定的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不得违反甲方与喀什市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第十四条 甲方与卡事故事故色满乡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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