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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防汛应急预案

长沙市防汛应急预案

导读:随着雨季的临近,做好防洪防汛的准备工作义不容辞,如果等到汛期来了再做准备就迟了,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长沙市的防汛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借鉴。

长沙市防汛应急预案

长沙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洪水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

(2)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预防为主,防抗结合。

(4)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

(5)坚持防汛、抗旱并重。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称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长沙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屋城乡建设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长沙电业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武警长沙支队、移动长沙分公司、电信长沙分公司、联通长沙分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市防指秘书长。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综合、协调、组织、领导全市防汛工作;传达贯彻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防汛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各类防汛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市水利设施的水量;组织灾后处置;做好市应急委和省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防办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情、水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各类防汛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检查、督促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防汛预案,防御山洪,清除河道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负责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汛物资仓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市应急办和省防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抗洪抢险技术指导;根据调度方案组织人员制定临时度汛方案,负责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运行安全;负责所辖雨污合流排渍泵站的运行管理;负责城区供水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防洪抢险工作,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救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市发改委:协调和立项安排防洪工程建设、应急处险工程、水毁工程修复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调配防汛、排涝的供电负荷。负责委属单位的防洪保安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检查委属有关单位做好防汛资金调拨、物资储备工作。

市住屋城乡建设委:负责所辖在建涉水工程防汛抢险,协调城市河段清障工作。紧急防汛期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

市监察局:负责对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的督查,查处相关案件及人员。

市应急办:负责防汛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参与重大灾情应急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把握防汛抗灾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汛抗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财政局:协同市防办申报、筹集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对市防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拨。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偷盗防汛器材、破坏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防汛期实施道路交通区域管制,组织队伍直接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为防汛抢险救灾优先组织和征调交通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全市水域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需要;及时做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范、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救灾、勘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抗洪救灾的表彰奖励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排水管网的疏浚与畅通;负责维护和修缮城市道路,确保畅通;紧急防汛期,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直接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市市政建设局:负责所辖在建市政设施涉水工程防汛抢险,协调城区排渍工作;紧急防汛期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

市农业局: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林区山洪防御、林业防汛抗灾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洪灾预警气象资料。

市水文局: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预测、预报资料。

长沙电业局: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供电。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防汛期航道运输安全和水上交通管制。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度汛。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和全市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紧急防汛期教学单位的人员、财产安全转移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洪灾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的指导与协调;负责洪灾引发的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市园林局:负责风景区水系管理,发挥蓄洪滞涝功能。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的防洪安全;督促修复景区水毁旅游设施;非常情况下组织做好旅客安全转移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所辖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抗灾工作;负责督促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村级报警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支队:参与重大灾情应急救援和治安维护工作。

移动长沙分公司、电信长沙分公司、联通长沙分公司:确保防汛应急通信畅通,并为其提供优惠和优先服务。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出现险情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管理者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财产等方面的损失,不得虚报或瞒报。

(2)气象、水文、民政、农业等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动态灾情,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由市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城市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制订堤防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分级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加强防汛管理。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范围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其中未经审批或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要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警。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易发生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绘制本地区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3.3.3 防汛信息系统

市防指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2 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4 应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救和处置。

4.2 Ⅳ级响应

4.2.1 响应条件

(1)市水文局预报,湘江长沙站水位逼近警戒水位(36.00米)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一般险情(即将发生一般洪水时);

(2)市气象局预报,我市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日降水量50-100毫米)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山洪灾害。

4.2.2 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上述响应条件启动Ⅳ级响应。

4.2.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市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组织会商: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市防指秘书长主持防汛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各成员单位。

应急调度:各受灾区、县(市)政府及防办根据水情、灾情自行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必要时,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联系区、县(市)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区、县(市)防指工作要求: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区、县(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必要时派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县(市)政府和市防办。

4.3 Ⅲ级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市水文局预报,湘江长沙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逼近保证水位(38.37米),万亩以上堤垸等工程出现较大险情(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

(2)市气象局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日降水量100-150毫米)将严重影响我市大部分地区,并发出紧急警报;

(3)市气象局预报我市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强降雨过程,并会造成较严重的山洪灾害。

4.3.2 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启动建议,市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市防办副主任领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适当增加值班力量,随时向市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组织会商:市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和水库、内湖等调度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主动抓好相关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市财政局申请启动一定数量的防汛预备金;长沙警备区司令部通知现役和预备役人员集结待令。市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出库发放和运输准备。相关区、县(市)调用本级人、财、物,做好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

区、县(市)防指工作要求: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区、县(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按照权利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县(市)政府和市防办。

4.4 Ⅱ级响应

4.4.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市水文局预报,湘江长沙站水位达保证水位(38.37米),并预报水位仍将上涨,千亩以上堤垸出现溃垸性险情,个别万亩以上堤垸发生溃垸(即将发生大洪水时);

(2)市气象局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日降水量150-200毫米)将影响我市大部分地区,发出紧急警报;或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并且相应地区主要河流控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时,汛情紧急时;

(3)某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等公共安全。

4.4.2 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启动建议,市应急委启动Ⅱ级响应。

4.4.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市防办主任24小时领班,市防办副主任参与值班,按照大洪水值班要求,分设值班、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

组织会商:市应急委随时召开防汛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防汛会商,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市防指专家组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区、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应急调度:市应急委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市防指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及时报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防指。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洪灾情况,争取支持。可视汛情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领导奔赴各自联系区、县(市)指导抗洪救灾。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派出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联系责任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防指汇报情况。武警、专业抢险队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根据要求调动兵力,参加抢险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资金调度,交通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市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做到以车(船)代仓,并申请省级抢险救灾物资支援。必要时发布封航或交通管制公告。新闻单位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区、县(市)政府工作要求:相关区、县(市)政府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加强值班工作,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区、县(市)相关领导及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市政府提供调度意见。按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防指。必要时,可依法宣布本地区相应范围进入紧急防汛期。

4.5 Ⅰ级响应

4.5.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市水文局预报,湘江长沙站水位将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39.18米);

(2)市气象局预报,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我市,导致全市日降水量普遍超过200毫米;

(3)多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等公共安全;

(4)多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或大坝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5)数个千亩以上堤垸发现溃垸或一个万亩堤垸发生溃垸。

4.5.2 启动程序

市防指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启动建议,由市应急委启动Ⅰ级响应。

4.5.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市防指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或秘书长24小时带班,市防办副主任坚守值班。按照非常洪水值班要求,分设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必要时,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或市防办兼职副主任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组织会商:市应急委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防汛会商会,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市防指专家组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督促相关区、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防指报告情况。

应急调度:

市应急委和市防指根据灾情、险情、工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洪灾情况,争取资金、抢险、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市领导立即奔赴各自联系区、县(市)指导抗洪救灾。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市防指迅速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市防指及时宣布我市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在全市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市政府、市防指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应急委和市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果断及时加大市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尤其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救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随时组织专题会商,并由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准备随时随地投入抗洪抢险。

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必须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市财政局及时做好全市抗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调配;市民政局全力做好全市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并与市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的衔接工作;市卫生局及时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和防汛网络安全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当地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交通管制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长沙电业局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市政府新闻办做好新闻宣传综合协调工作,新闻单位即时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长沙警备区司令部迅速组织兵力奔赴各灾区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市)政府工作要求:相关区、县(市)政府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加强信息传递工作。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区、县(市)相关领导及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市防指提供调度意见。按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和市防指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县(市)政府及市防办值班室。可依法宣布本地区相应范围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相关区、县(市)的防汛指挥机构要服从市防指统一调度指挥,顾全大局,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2)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救,尽可能控制险情,并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分析、传输、上报工作。

4.7.1 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加强收集和分析。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当进入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日上报堤垸水情表和水库水位表。

4.7.2 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7.3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和抗灾动态。

4.7.4 溃垸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万亩以上堤垸溃垸和中型以上水库垮坝,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万亩以下堤垸溃垸和小型水库垮坝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救、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垸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其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市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协调

4.8.1 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迅速采取处置措施。

4.8.2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9 应急处置

4.9.1 水库、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垮闸、堤防决口等恶性事件发生。

4.9.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要组织实施紧急安置和救助。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4.10.2 大坝、堤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山丘区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各级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长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防指提出申请。

4.11.2 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防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涉及部队的由部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湘江长沙站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1.1 市电信、移动、联通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5.1.2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有线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以及手机信息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石、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

(2)市级年储备定额:编织袋89万条、编织布18.29万平方米、砂卵石10.11万立方米、块石10.6万立方米、冲锋舟28艘、橡皮舟23艘、救生衣0.47万件。

(3)市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市防办委托市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或区、县(市)防办(代储单位)储备管理,市防指统一调度。

(4)市级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以区、县(市)为主,市级补充,满足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长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及各县、区(市)防汛指挥机构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5.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筹集、安排转移灾民和财产、运送救灾物品和人员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

长沙电业局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应急救援等的供电需要。

5.2.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5.2.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和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等工作。

5.2.6 物资保障

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5.2.7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防指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防指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市财政局与市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5.2.8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市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1.1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分析评估

6.3.1 市防办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6.3.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区、县(市)防汛指挥机构要协助、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防办、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块石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湘江长沙站警戒水位为36.00米。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湘江长沙站保证水位为38.37米。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水库汛限水位:是指水库遭遇设计洪水时,能确保大坝安全,利用防洪库容进行洪水调节的起调水位。水库汛限水位关系到水库防洪安全、地区供水安全保证程度、发电综合效益高低。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防汛会商:是指市领导或市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根据工程变化及预案使用范围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防指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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