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者斋 >

从业资格证 >司法考试 >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下面yjbys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仅供大家参考。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法律规范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二)自由

1、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3、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4、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5、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

6、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父爱)原则。

  (三)正义

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2、正义首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

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用。

2、个案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比例原则:限制自由裁量,为了达到某一较高目的而牺牲较小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xuezhezhai.com/cyzgz/kaoshi/31ln9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