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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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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1、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2、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3、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

4、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5、“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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