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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知识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知识

导语:保税加工货物是通常所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包括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知识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标准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损毁、灭失、短少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

  (1)内销

保税加工货物转内销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经批准允许转内销的保税加工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的,免予审批,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内销征税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①关于征税的数量

剩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耗用掉的保税进口料件数量计征进口税;副产品内销,按申报时实际状态的数量计征进口税。

②关于征税的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者边角料,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③关于征税的税率

经批准正常的转内销征税,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如内销商品属关税配额管理而在办理纳税手续时又没有配额证的,应当按该商品配额外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

  ④关于征税的缓税利息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及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内销,凡依法需要征收税款的,除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边角料不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生产出口,但应当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②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③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海关将依法对企业结转申请予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会作出不予结转决定,并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将不予结转的料件退出境外、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对符合规定的会作出准予结转的决定,并向企业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由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转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对准予结转企业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还将收取相当于拟结转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对海关收取担保后备案的手册或者已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手册,担保金额或者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免予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尚未加工的剩余保税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的,可以比照上述剩余料件结转的办法办理报关手续。

  (3)退运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加工货物退运出境的,应持手册等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

  (4)放弃

企业放弃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交由海关处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的,海关将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

主管海关凭接受放弃货物的部门签章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及其他有关单证,核销企业的放弃货物。

经海关核定,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将作出不予放弃的决定,并告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

①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

②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但是,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海关应当依企业申请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

  (5)销毁

被海关作出不予结转决定或不予放弃决定的加工贸易货物或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企业要求销毁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的,由企业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货物销毁后,企业应当收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以备报核。

  (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处理

对于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企业须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海关可视情况派员核查取证:

①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②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或者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利用的,可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需销毁处理的,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销毁处理一样。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按海关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按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海关按照原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审定完税价格照章征税。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无关税配额证的,按关税配额外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予交验许可证件;反之,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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