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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同步练习: 票据抗辩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同步练习: 票据抗辩

导语: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是中级会计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小编整理了其练习题,一起来测试下吧: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同步练习: 票据抗辩

单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

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单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C.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互相间抗辩的影响

D.即使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

选项D: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相关知识点:票据抗辩与一般抗辩制度的差异

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制度相比,票据抗辩虽然与之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在一般民法领域中,发生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移转于新的债权人,即债务人能对让与人进行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债权流转次数越多,累积的抗辩事由越多,债务人的抗辩权就越大。例如,甲欠乙货款,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则丁就可能面对甲原来针对乙、丙的一切抗辩,诸如: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未按期收到货物、时效已过等等。而在票据法领域,由于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票据的流通,票据债务人享有较少的抗辩权。如果票据债务人享有太多的抗辩权,则会影响票据的信用,从而阻碍票据的流通。

(2)票据保证抗辩与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是有区别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设立有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票据保证抗辩中则没有;民法上的保证抗辩一般允许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得以行使的抗辩,票据保证抗辩则一般不允许。

(3)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某一无效的票据行为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但在民法的一般理论中,民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均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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