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者斋 >

财会职务 >中级会计师 >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抗辩权的行使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抗辩权的行使

导读:时间对每个人是公平的。我们应抓紧时间,努力把握住每一个今天,在今天尽量多做实事,使今天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抗辩权的行使,欢迎来学习!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抗辩权的行使

【考点】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①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②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xuezhezhai.com/ckzw/zhongjikuaiji/jv0o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