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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及救济

2017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及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及救济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及救济

  1.特征:

(1)公法行为:研究的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行为;

(2)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

(3)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不具有强制性。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种类定义示例

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指一个行政行为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1)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

(2)民政机关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的行为

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表示行为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气象报告)

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签订行政合同前与公民的协商沟通

  3.救济: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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