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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税务师考试中部分考生认为《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较难,知识点较多,难于理解。小编特此为您奉上《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效力,一起来复习下吧: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内容导航】

1.物权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4.物权的追及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29讲

 【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支配力

自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物权优先力的表现:

(1)物权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权;

(3)优先购买权。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4.物权的追及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予以支配的效力。如甲的手机丢失,乙拾得后赠送给丙,甲即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2)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皆具有追及效力。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物权追及效力规定了适度限制,如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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