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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高層如何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企業高層如何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股東財富最大化是企業財務目標之一。但大、小股東利益的衝突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仍會發生,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的任務還需要繼續進行下去。那麼高層管理者應該如何保護小股東的權益呢?一起來看看!

企業高層如何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一、大小股東權益衝突的原因

1.“資本多數決”原則。“資本多數決”,又稱股份多數決,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數或表決權數的股東大會上,決議以出席股東大會表決權的多數通過才能生效,法律則將股東大會中多數股東的意思視為公司意見,並對少數派股東產生拘束力。而這裡的“多數”,不是指人數的多數,而是指在持股不足半數的情況下能夠控制公司的相對多數。這一原則的確立,使得大、小股東利益不一致時,大股東有權利只以自身為出發點來維護其利益,控制高層管理者制定相關決策來為其服務,不會和小股東進行協商解決,這嚴重損害了小股東本該擁有的決策參與權。

2.“現金流權”的不匹配。“現金流權”是指股東能從公司正常的經營利潤中所能分得的份額。由於“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存在,大股東通過持有公司多數股份獲得了足夠了控制權,通過高層管理者完全控制了公司的決策權,擁有了對公司現金流的分配。從而使得大股東轉移公司利潤的動機比較強烈,剝奪小股東利益的現象也越來越強烈。當大、小股東利益發生衝突時,大股東會利用對現金流分配問題上的不匹配,毫不猶豫把公司的利益通過對高層管理者的控制來轉移到自己手裡。

3.管理層的.不完善。因為受控於大股東,管理層人員往往只得從大股東權益出發,制定維護大股東權益的決策。特別是獨立董事。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除了必須履行董事的基本職責外,還應該定位於對控股股東以及與大股東關聯人員的監督、制衡、審查和評價。然而事實上,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這些職能和責任在現實生活中除了簽字之外,其他職責基本沒有行使過。關於這些職責的規定也大多成了一紙空文。我們可以毫不避諱的說,獨立董事只不過是大股東實行自己利益所操縱的工具而已。這些不僅嚴重損害了高層管理者的形象,也損害了小股東的權益。

  二、高層管理者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必要性

1.這是對實現公平、正義原則的體現。我國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大、小股東參與公司利益分配,符合我國分配製度的要求,有利於我國分配製度的完善和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體現了我國對公平、正義的重視。

2.這是對公司整體利益負責的體現。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為籌措資金而發行的有價證券。不論大股東還是小股東,他們都是對公司未來發展的肯定與支援。小股東為獲取股息、紅利等收益而投資,使投資市場得以產生、活動,並出現了股票、期貨、期權、投資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使得現代金融市場得以完善和發展。

3.這是對高層管理者的客觀要求。德魯克認為,只有處於一個企業的高層才能建立和維持的重要關係。它們可能是同顧客或主要供應商的關係。可能是同銀行和金融界的關係。也可能是同政府或其他外部的關係。這些關係對企業取得成就的能力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而這些關係又只能有代表整個企業、為整個企業說話、為整個企業承擔義務的人建立和維持。這些人就是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們。所以,高層管理者必須正確處理好大、小股東的權益糾紛,正確行使好企業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4.這是對高層管理者的內在要求。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在所著的《人的動機理論》一文中,提出了需求層次理論。他把人的需求歸結為5個層次,由高到低依次分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作為公司的高層管理者,所處的需求層次以及處於尊重需要或者自我實現需要,金錢已不再是他們追求的主要目標。在協調大、小股東的問題上,他們應該有著自己的判斷,而不是從大股東方面來看。高層管理者應該在保護小股東權益中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實現自我價值。

  三、高層管理者應該怎樣來保護小股東的權益

《新公司法》的頒佈,雖然對於小股東的權益從法律的角度給予了保護,但大股東卻利用職權以合法的手段侵佔小股東權益的案件卻未停止,並有著愈演愈烈的趨勢。小股東在這方面也從未放棄和大股東抗爭。然而無論是訴訟或者還是抗議都收效甚微。在法律不能得到禁止的情況下,那麼公司的高層管理者該採取哪些措施來保護小股東的權益呢?筆者有以下幾條建議:

1.建立大、小股東聽證會,擴大小股東的參會比例。在公司制定新的投資政策或發展戰略或重大變革時,公司高層管理者應該建立股東聽證會,不僅僅讓大股東參與與會討論,同時應該擴大小股東的參會比例,分散大股東的決策控制權。

2.完善和加強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的職能。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部分員工代表組成,應該擴大小股東的代表人數,加強其對公司董事、經理的監督權。獨立董事應該由管理人員推舉選出,而不是大股東的推薦。使其真正做到獨立,對公司的股東進行監督和評價,發揮其監督制約作用。

3.較為清晰、完整的披露公司的內部資訊。高層管理者應該定期為外界提供公司內部準確、真實的資料,並在公司要出臺新政策時及時通知資訊使用者。

4.在制定股利政策時可以多考慮小股東,為小股東多謀點福利。而不是一味的遵從大股東的意願。在不影響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儘量使大、小股東利益衝突降到最低。從而達到協調大、小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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