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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復習筆記

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復習筆記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復習筆記,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復習筆記

 證券投資諮詢

證券投資諮詢、證券投資顧問、證券研究報告的概念

要點:證券投資諮詢

內容:

證券投資諮詢是指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和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諮詢服務的活動。

要點:證券投資顧問

內容:

證券投資顧問是指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比如買賣時機、熱點分析、證券選擇、風險提示等,禁止代理客戶操作。也就是說,投資顧問提供建議給客戶參考,決策由客戶自己做。贏虧均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能就投資顧問服務收取費用,形式包括差別佣金、按資產額或服務期收取單項顧問費用等

要點:證券研究報告

內容:

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基於獨立、客觀的立場,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或者影響其市場價格的因素進行分析,含有對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投資評級意見等內容的檔案。主要包括涉及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上市公司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界定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以下列形式為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和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諮詢服務的活動:

(1)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託,提供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2)舉辦有關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

(3)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的文章、評論、報告,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公眾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4)通過電話、傳真、電腦網路等電信裝置系統,提供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形式。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階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資訊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提交的檔案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中國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

(2)公司章程。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機構高階管理人員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人員名單及其學歷、工作經歷和從業資格證書。

(5)開展投資諮詢業務的方式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6)業務場所使用證明檔案、機構通訊地址、電話和傳真機號碼。

(7)由註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8)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辦理年檢應提交的檔案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辦理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年檢申請報告。

(2)年度業務報告。

(3)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

薦股軟體

《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所稱“薦股軟體”,是指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功能的軟體產品、軟體工具或者終端裝置:

(1)提供涉及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投資分析意見,或者預測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價格走勢。

(2)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選擇建議。

(3)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買賣時機建議。

(4)提供其他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條件

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淨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2)具有健全且執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3)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專案風險評估和核心機制。

(4)公司財務會計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5)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6)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影印件和公司章程。

(3)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及併購重組業務負責人的簡歷。

(4)符合《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證明材料。

(5)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和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6)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控制、內部隔離制度及核心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7)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8)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檔案。

證券公司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業務的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1)最近24個月記憶體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2)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範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3)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工作

財務顧問代表委託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檔案後,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稽核,並承擔以下工作:

(1)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通,並按照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作出回覆。

(2)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併購重組活動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3)組織委託人及其他專業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覆。

(4)委託人未能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公告相關併購重組報告全文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委託人及時公開披露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問題及委託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5)自申報至併購重組事項完成前,對於上市公司和其他併購重組當事人發生較大變化對本次併購重組構成較大影響的情況予以高度關注,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申報本次擔任併購重組財務顧問的收費情況。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財務顧問的持續督導

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併購重組的規定,自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併等事項完成後的規定期限內,財務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續督導工作:

(1)督促併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式規範實施併購重組方案,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依法履行報告和資訊披露的義務。

(2)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規範運作。

(3)督促和檢查申報人履行對市場公開做出的相關承諾的情況。

(4)督促和檢查申報人落實後續計劃及併購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

(5)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核查併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其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公告的專業意見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並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後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財務顧問業務的工作檔案制度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併購重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專案建立獨立的工作檔案。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儲存期不少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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