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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方法

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方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在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3倍以下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3倍的部分,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的來說,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收入,除以個人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作為一種特殊的收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也比較特殊。

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方法

  【基本案例】

20XX年6月,某單位與在其單位工作10年的李某解除了勞動關係(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給予李某一次性經濟補償80000萬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是15000元,則李某該項經濟補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呢?

  【案例解析】

李某月應納稅所得額是:(80000-15000×3)/10-2000=1500元

80000元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是:(1500×10%-25)×10=1250元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越來越多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的勞動者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什麼情況下會得到經濟補償、能得到多少經濟補償將由《勞動合同法》來規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符合納稅條件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或者說,2001年執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是否適用於新形勢下執行的《勞動合同法》呢?

《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規定了下列幾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給與勞動者必要:

(1)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取得經濟補償;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作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

(4)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5)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6)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裡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目的是調節社會各階層收入,縮小各階層的收入差距,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來說,即使勞動者獲得了超過上年當地平均工資3倍的勞動補償,也應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進行分類,區別對待。比如上述第七條稅法已明確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事實上,在上文提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七種情況下,有些解除勞動合同後的勞動者未必能迅速的再就業,生活的壓力會突然大很多,這時再對其徵收個人所得稅有悖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目的,有時也傷害了勞動者的感情。比如在第四種因為經濟性裁員,工作時間較長的員工可能會得到超過當地上年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但這些人由於年齡和技能的原因再就業也許會困難一些,得到經濟補償其實並不多。另一方面,要對高收入行業壟斷行業的經濟補償進行監管,比如第47條規定的按月平均工資3倍補償12年,就可能涉及勞動者一次收入過高,有必要進行稅收調節。

  【最後結論】

在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新形勢下,有必要對涉及經濟補償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調整,比如參考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所處的行業收入水平、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等因素綜合考慮對經濟補償徵收個人所得稅。既要保證國家稅收,又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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