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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預算管理制度

公司預算管理制度

引導語:為實現集團戰略目標,規劃集團資源配置,明確集團經營責任。下面是yjbys小編為你帶來的集團公司預算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預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集團戰略目標,規劃集團資源配置,明確集團經營責任,強化集團業績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總部及各分公司。

第三條 實行統一的預算表格和預算方法,各分公司的預算初稿和定稿須報總公司總經理處審批和備案。

第四條 總部財務部負責預算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各項預算工作。

  第二章 年度預算管理

第五條 所有涉及集團經營活動、資金支出的事項均應納入年度預算內容。預算年度自公曆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第六條 年度預算是集團開展業務經營活動的依據,是年度業績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七條 年度預算支出是各預算主體可供開支的最高限額,但不是其實際執行依據。實際執行必須以月度預算或預算外事項審批作為依據。

第八條 年度預算編制與審批程序:

1、總部財務部於每年第四季度提議召開年度預算啟動會議,以明確年度預算相關事項。

2、各預算編制主體應在規定時間內編制預算,並提交給相應的審核環節。

3、各審核環節審核調整各預算,並與預算編制主體溝通、協調。

4、總部財務部審核調整所有預算,彙總整理年度預算草案,提交總經辦審批,經總經辦審核批准後成為集團年度預算案。

第九條 預算準備是指集團在確定年度預算時,為防止由於不確定因素或無法預見因素導致整體業績無法實現,而作的準備項目。如需動用預算準備,需經總經辦批准。

第十條 如因經營環境發生變化須調整年度預算,需經總經辦批准。

  第三章 月度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月度預算是為確保年度預算的實現,並結合當月實際情況而編制的動態預算。月度預算管理事項由總部財務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需要而確定,目前應納入月度預算管理的事項如下:

損益預算、現金流量預算、整車採購預算、配件採購預算、精品採購預算、資本支出預算、廣告市場預算、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採購預算、招聘預算、培訓預算、裝修預算及其他重大事項及特殊事項預算。損益預算、商品採購支出預算和廣告市場預算等屬於常規性預算,由總部財務部設定統一預算格式和內容;特殊事項預算是指重大事項或非常規事項預算,由預算申請人以書面形式申請,如裝修、搬遷等。

第十二條 各部門在預算申報時,應對重大事項或特殊事項做出合理解釋説明。資本支出、廣告市場和特殊事項的預算應分項目實行明細預算。由於預算信息提供不全導致預算審核不能通過,及因此對業務產生影響或造成損失,由該預算申報責任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月度預算流程:部門申報→歸控部門審核→財務審核→月度預算會議審定→預算審批反饋。

1、各部門應於20日下班前將預算提交給歸控部門。如果20日為節假日,則部門應於節假日前將預算提交給歸控部門。

2、歸控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即22日下班前將審核後預算提交給財務部。

3、財務審核應在2個工作日,即24日下班前完成。

4、月度預算會議應在月底或月初召開,以保證月度預算及時下發並執行。

5、總部財務部應在預算最終審批後1日內將預算審批結果反饋給各部門。

後一審核環節有權增刪、修改前面環節提交的預算,但應與前一環節先行溝通。如果溝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由後一環節將雙方意見共同提交給下一環節裁決。

歸控部門由總部財務部指定,通常是對該事項具有控制能力、可以對該事項提供專業參考意見的部門。各部門應將主管領導審核後的預算,依據不同申報事項提交給不同的歸控部門審核。目前歸控部門的設置如下:日常辦公用品、辦公設備、低值易耗品——行政人事部,培訓、招聘事項——行政人事部,廣告市場——市場部。

第十四條 各環節的總監或部門經理是該環節的預算責任人。各環節預算必須經預算責任人認可後方可進入下一環節。預算責任人如需授權他人代行其預算責任,必須以書面形式或郵件形式通知總部財務部,但其授權並不能免除預算責任人所應承擔的預算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預算責任人應指定1人作為本環節的預算管理專員,並報財務部備案。預算管理專員負責本環節日常預算事務,包括預算資料收集、預算時間控制、預算溝通協調、預算執行分析、預算結果反饋等等。

第十六條 如有特殊情況導致某一環節不能按時提交或審核預算,必須由該環節預算責任人或其指定的預算管理專員在該環節截止日前向下一環節預算管理專員和財務部以書面形式或郵件形式提出申請,並由財務書面確認或郵件確認後,方可延遲。

如果財務部確認可以延遲,則由財務部重新確認預算流程時間,並通知所有環節預算責任人。通常按原定時間順序後延。

第十七條 各環節應嚴格遵循預算流程時間,按時提交或審核預算。未經許可而未按規定時間進行申報或審核,後續環節有權拒絕受理。如因此而對業務產生影響或造成損失,由該預算責任人自行承擔。並由該預算責任人承擔預算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 各環節在審核預算時,如果認為前面環節的編制或審核存在重大失誤,應報總部財務部備案。總部財務部確定後,應追究其預算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月度預算會議由財務部定期提議召開,通常在每月(財務結帳月)月底或月初,參加人員包括總經辦及總經辦指定其他人員(各部門負責人),會議內容包括本月預算審批、上月預算分析、預算違規通報等等。總部財務部應於會議前將會議內容通過郵件或書面形式發給所有參會人員,如有參會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應於會議召開前將審核意見以郵件或書面方式發給總部財務部,由總部財務部提交會議討論。各分公司應參照總部規定,形成月度預算會議制度,由財務部門定期召集分公司負責人和各業務部門經理(主管),一起召開預算審核會議和預算執行分析會議。

  第四章 預算外事項

第二十條 預算外事項指在月度預算時無法預見的重大事項。對於月度預算無法預見的重大事項,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執行,且時間緊急無法納入下月預算時,可通過預算外申請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預算外事項申請流程:參照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月度預算流程的規定。但預算外事項的申請人需自行跟蹤“財務審核”前各審核環節,以保證預算能得到及時批准。

第二十二條 預算外事項申請時,除參照月度預算要求應提供詳細説明外,還必須提供月度預算無法預見的證明,及不能延遲至下月預算的理由。如未提供此類説明,審核環節有權拒絕受理。如果因此而對業務產生影響或造成損失,由該預算申請責任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各審核環節在審核預算外事項過程中,如果認為該事項不屬於預算外事項的審批範疇,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四條 各預算審核環節須在受理預算外事項一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答覆預算外事項申請人並提交給下一審核環節,財務部須在預算外事項最後批准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預算申請人和相關部門。

  第五章 預算執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預算執行基本原則:先預算,後執行。所有應納入月度預算管理的事項必須經月度預算或預算外事項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預算支出執行控制有兩種方式:分項目控制和總額控制。

分項目控制是指預算執行時應按預算明細項目進行控制,且明細項目執行金額必須控制在該項目預算金額以內。分項目控制適用於資本支出、廣告市場和特殊事項預算。

總額控制是指預算執行時按預算費用項目進行總額控制,實際執行總額應控制在預算總額以內。總額控制適用於損益預算中不涉及廣告市場和特殊事項的其他支出項目,如差旅費、招待費等。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在申請執行已獲預算批准的事項時,應明確註明預算批准時間,如××月度預算,或××預算外事項批覆。

第二十八條 行政部或其他相關部門須與財務部密切配合,對未經預算審批或執行金額超出預算金額的事項,行政部應拒絕採購,財務部應拒絕付款,否則應承擔相應的管理和經濟處罰責任。

第二十九條 如屬特別緊急情況無法先進行預算審批的可得到公司授權規定的最終審批人郵件同意後先執行,但須在一週內補齊預算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未預算先執行或緊急情況得到批准執行之日起一週內未補完預算手續的,應作為重大違規事項,由總部財務部追究其預算管理和經濟處罰責任。

  第六章 預算管理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預算管理責任是指預算責任人在預算管理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本制度而應承擔的.責任,包括預算日常管理責任和預算執行控制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預算日常管理責任是指預算責任人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過程中未按本制度執行而產生的所有責任,包括:

1、預算時間方面的責任:未按時編制或審核預算;

2、預算內容方面的責任:未保持客觀謹慎態度編制或審核預算;

3、預算流程方面的責任:未經預算審批而先行執行。

第三十三條 預算執行控制責任是指預算責任人未完成預算指標,或未按審批後預算執行控制而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總部財務部應視情節輕重對預算責任人進行不同處罰,經月度預算會議通過後生效。預算處罰包括:

1、違規函告:指財務部對情節較輕的預算違規行為相關責任人或部門出具的書面函告。函告事項包括:未按時編制或審核預算;未保持客觀謹慎態度編制或審核預算;其他事項。同一責任人在年度內受到三次函告則應進行經濟處罰。

2、經濟處罰:針對情節較重、或導致公司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預算違規行為進行的經濟處罰。經濟處罰按所涉及事項金額的1%-100%範圍內進行扣款處罰,如果不涉及金額的,則按次處以500-1000元的扣款處罰。經濟處罰事項包括:未預算先支出、未保持客觀謹慎態度編制或審核預算且造成公司損失、超預算開支、其他造成公司損失的事項。

3、其他處罰:對於情節特別嚴重、不適用於違規函告或經濟處罰的預算違規行為,應進行其他更嚴厲的行政處罰,如降薪、降職、免職等行政處罰,其他處罰可與經濟處罰一併進行。

  第七章 附則

本制度由總部財務部負責解釋、修訂,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如有與以前相關規定或制度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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