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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代位權

2016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2016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的債物,以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特徵如下:其一,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行為,即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消極行為。其二,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身的名義直接向次債務人提出請求,這不同於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請求,也不同於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提出請求。其三,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必須在法提起代位權訴訟,而不能通過訴訟外的其他方式來行使。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自身債權(包括扶養、贍養、繼承、退休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是專屬債務人的自身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

  (一)代位權的行使的主體與方式

債權人行使的代位權,必須以自已的名義提起訴訟。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二)債權人的行使範圍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包括如下兩方面:

1、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自身的債權為基礎,而不應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為基礎

2、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債權數額應當於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數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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