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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學校安全例會制度

國小學校安全例會制度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預防和減少師生校園安全事故,保護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國小學校安全例會制度

第二條 學校是學生安全教育的主要陣地,學生安全教育是學校教育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門,應當遵循依法管理、積極施教、服務學生的方針。樹立安全工作無小事的管理理念。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例會制度主要包括:

(一)定期召開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同教育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司-法-部門的指導、管理關係;

(二)定期召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保障機構任免會議,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定期召開學校安全工作監控、排查工作會議,通過會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定期召開學校安全工作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彙報工作會議,對學校安全工作提出遠景規劃,對近期安全工作提出建議,做出決策;

(五)定期召開安全工作培訓會議。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防範意識;

(六)如發生特殊安全事故時,應當臨時召開特別的安全工作會議。

第四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時定期召開相關安全工作會議。

第五條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領導組織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管副職領導具體負責,相關人員配合,責任落實到位,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工作人員,具體落實安全工作決策。

第六條 安全工作會議落實情況納入學校安全工作年終考核。由教育主管部門實施考核。

第七條 安全工作領導班子會議

(一)會議召開時間:每週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隨時召開,由校長主持。

(二)會議內容:

1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會議精神或者文件精神,聽取安全主管校長工作彙報;

2校長彙報上週安全工作情況,佈置安全工作任務;

3研究決定學校安全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安全工作中層幹部會議

(一)會議召開時間:每半月一次,特殊情況隨時召開,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教導主任主持、辦公室負召集,並記錄。

(二)會議內容:

1.傳達上級安全工作會議精神和文件精神;

2.聽取學校安全工作機構部辦主任工作彙報;

3.校長和安全工作主管校長佈置下步工作或落實臨時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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