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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工資規定

請假工資規定

第二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停工治療在六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為:

請假工資規定

(一) 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65%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7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級的85%發給。

第三條 職工病休停工治療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為:

(一) 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6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6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二十年滿三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70%發給。

第四條連續工齡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職工、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退休後原標準工資照發的職工、省有以上勞動模範、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獲省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並保持榮譽的.職工,在病休期間,本人企業工資照發。

第四條 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低於當地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按當地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發給。

享受地、林區津貼的職工,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為基數計發地、林區津貼,職工病休期間物價補貼照發。

第五條 病假時間應在當年內累計計算;對跨年連續病休的應連續計算病休時間。

第六條 對停止工作治療期在六個月以上的長期病休職工,在其復工時,需出具健康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同意方可復工。復工後應有兩個月試工期。試工期工資照發。在試工期內舊病復發停工治療時間,應與復工前的病休時間合併累計計算。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營、集體、私營及“三資”(中外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的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其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醫療期計算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臨時工(含季節工、輪換工),不執行本辦法。

2.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請假應扣工資的計算:

實際請假的工作時間(小時)×小時工資

實際請假的工作時間(天數)×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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