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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例會會議制度

工程例會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工程例會會議制度

1、 目的

為了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加強對在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有關方面的協調及聯繫,利用各類工程會議切實解決工程建設中實際存在的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2、例會的類型

(1) 監理例會,建築施工過程中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建設

單位進行生產協調例會。會議週期根據具體工程商定,本項

目定於每週五下午14:00召開,一週一次。

(2) 部門例會,部門內部召開的圍繞工作和部門建設的會議,主要

解決部門內部工作問題和傳達公司要求的會議。一週一次,必

要時可以調整。

(3) 專題論證(協調)會議 :針對某一技術問題而召開的會議或針

對現場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序銜接、工作交叉、施工作業較

為複雜的施工協調會議。

3、 工程例會的組織

(1) 監理例會為定期會議,由監理單位組織,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監理例會時間以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除非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2)部門例會為定期例會,一般確定為每週一或週末,具體時間由部門領導按需要確定。主要是:聽取部門員工一週工作彙報、下週工

3

作安排;提出工作中需要領導解決或者協助解決的問題;通報公司近期重大決定、傳達公司領導決策和公司對部門的工作要求;○4糾正部門員工工作中的不足和需要改進的工作,協助員工完成任務。

(3)專題論證會議和專題協調會議,為不定期會議,一般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工程實際進展需求協商時間組織召開。

(4)會議一般由組織方現場負責人作為主持人。

(5)會議召開前組織方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並告知會議主要議題及要解決的問題。

(6) 與會人員參加例會時需簽到,收到《例會紀要》後需簽收。

第二章監理例會會議

監理工程例會前,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要結合工程情況及《施工週報》中所提問題,確定本次議題。會前要與建設單位代表進行溝通,統一意見,包括對所提問題的處理意見。

監理工程例會會議紀要由監理按照《監理周例會紀要》模板及時整理,初稿經業主代表審核後,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生效,監理例會後一天內下發與會各方(需提交業主電子版)。

各承包單位在收到會議紀要後應即使予以核對,如有疑惑和異議,應按監理單位要求以書面形式反饋,否則應無條件執行。會議形成的要求和決議,相關責任單位需及時跟進落實,業主及監理單位將據此落實情況對承包單位予以考核,作為對其月工作質量評價的主要依據。

監理工程周例會召開的效率和實際效果,以及會議紀要整理的及時性

和決議內容的執行力度,將作為監理單位月度評價的依據之一。

1、 監理例會會議程序

(1) 承包商方面:

①監理例會首先由施工方總結上週生產計劃的完成情況、完成施工部位的質量情況、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等。

②彙報上週例會會議決議落實情況以及監理、建設單位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對於未完成或未落實的事宜説明未完成原因,並提出本週的改進措施。

③施工方提出下週施工計劃和需要監理、建設單位協調解決的問題。

(2)監理對施工方上週工作安全、質量、進度評價,下達本週工作重點及注意事項。 對承包商所犯錯誤和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分析意見和解決建議。對承包商所提出的相關問題,給出與建設方代表協商一致的或監理單位的處理意見。

(3)建設單位針對承包商所提的問題予以補充解答,針對上週施工建設中所發現的問題安排監理、承包上解決,提出安全、質量、進度方面的要求。

(4)各方討論、表態,形成決議,以紀要形式下發各單位。

(5)每月最後一個例會,除以上會議內容以外,要求施工單位將本月的計劃與實際完成進行對比,查找原因,落實責任,並將下月工程建設的安排列入該會議 的議程。

3、會議決議的落實

(1) 《工程監理例會紀要》是過去一週工程建設的集體檢查和全面

總結,對在 建工程具有指導意義。

(2) 監理單位各專業人員在日常監理過程中,應把例會紀要所提出的施工、材料供應、投資控制以及各工種、各專業之間的協調問題作為監理的一項具體工作內容,並對各種問題的解決情況作監理記錄,並在下次的例會上對上述問題的解決情況做出彙報。

(3) 總監理工程師或工地總監代表應督促各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中嚴格遵守工程例會對工程建設中發生的問題所做出的結論,並嚴格監理例會上所達成的意見處理施工與其他矛盾,並要求施工人員於下次例會上,彙報上次例會紀要中有關問題及處理情況和有關結論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 部門例會會議

1、部門例會的會議程序:

(1)聽取部門員工工作彙報和提出的需要協助完成的工作;

(2)部門領導對員工工作進行點評;

(3)部門領導佈置本階段重點工作和公司重大決定、決策和新要求

2、會議決議落實,該會議一般不形成會議紀要,會議中需要協助解決的問題,部門領導需要全力以赴的.為員工創造條件,滿足員工合理的工作協助需求。部門員工要對領導的工作點評認真聽取建議和批評。部門員工應圍繞部門分配的本階段重點工作調整工作方向,並認真執行部門領導傳達的公司決策、要求。

第四章 專題論證會議和專題協調會議

1、 專題例會的會議程序:

(1)會議組織者提出會議議題,針對會議議題各參會單位發表分析意見,闡述本單位立場和相關見解,提出擬採取的解決辦法。

(2)相關參建者對議題中的具體問題進行討論。

(3)最終由與會者形成解決問題的方案或者工作安排,形成紀要,會議結束。

2、會議決議的落實

(1) 《專題會議紀要》是解決某一技術和生產協調的指導性文件,對於下一步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導意義,所以各參會人員應該積極的認真的全力執行,不得對《紀要》置之不理。

(2) 監理單位在工作中應該更加關注專題會議紀要的落實情況,並對專題會議提出的方案和工作按排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3)《專題會議紀要》由組織單位負責編寫,建設單位也可委託監理單位負責編寫。

第五章工程例會的規定與準備

1、會議召開前應事先對會議的內容、時間、地點、主持人、與會人員進行安排。應將會議內容、議題或議程、時間、地點及時通知相關與會部門或人員(監理及部門例會原則上按例行的內容、時間、地點、主持人、與會人員組織召開,除特殊情況改期或延期,不再另行通知)。監理周例會需增補參加單位,由監理單位根據議題需求提前通知相關單位參加。

2、會議召開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確定,無論何種工程會議要以能夠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為第一原則,避免流於形式。會議中提

出的任務目標或工作要求均要限期落實。專題論證(協調)會議的內容和議題要預先確定,避免開盲目性的會議。

3、會議的時間、地點由會議組織部門確定。會議的主持人和與會人員的安排應根據會議內容和議題確定,與會議無關的或不瞭解情況的人員不予參加。

6、應儘量避免部門會議與公司會議發生重疊;如發生重疊,部門會議須服從公司會議。

10、會議如需下發文件、資料的,應在會前及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11、會議室所屬單位接到會議通知後應提前做好會場佈置、座次安排工作,會議所需儀器設備亦應提前到位並調試正常。

第六章工程例會簽到與紀律

1、會議簽到。

(1)會議考勤由會議組織者安排記錄員負責,所有與會人員均須按規定在《簽到表》上籤到。

(2)與會人員應提前五分鐘到會,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會,應提前向會議組織者或主持人請假。

(3)會議召開後,與會人員不得隨意中途退席,如特殊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後方可離席。

2、會場紀律

(1)與會人員到會後,嚴禁大聲喧譁或來回走動。

(2)遲到、中途離席者應輕聲入席、出席,儘量不干擾會議進

行。

(3)會議期間與會人員應關閉通訊工具或調為振動,不會客(特殊客人除外),認真聽取會議內容並做好記錄。

(4)與會人員應保持會場整潔,不得隨地吐痰、扔紙屑,會議結束後將座椅整理好。

(5)監理例會、工程專題例會如出現未按規定請假或無理由遲到等問題,會議主持人可根據對會議的影響程度對違反規定參會人所屬單位處以50~200元罰款。

工程例會會議制度 [篇2]

1 目的

為明確工程例會召開的相關程序及內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新能達旗二期項目建設期間的工程例會。

3 組織職責與分工

二期項目部工程部:負責會議的組織,會議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期項目部其它各職能部室:按時參加會議,協助解決工程中的相關問題。

施工單位:按時參加會議,提供會議所需要的計劃、統計等相關資料。

監理單位:按時參加會議,對施工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 4 工程例會的管理內容

4.1 會議時間:每週五下午14時。

4.2 會議地點:達旗二期項目部一樓會議室(如有變化另行通知)。

4.3 會議主持部門:工程部

4.4 會議參加部門:二期項目部工程部、技術部、採供部、預算部、經營部、財務部、綜合部;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它有必要參加會議的設計、勘察、供應商等單位。

4.5 參加會議人員要求:二期項目部工程部為部門負責人及各現場專業工程師;其它各職能部門為部門負責人;監理單位為總監及安全監理;施工單位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等。

4.6 會議紀律:遲到或書面彙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或部門,處50元罰款;對於無故不參加會議或不提供書面彙報材料的單位或部門,處100元罰款。

4.7各施工單位提前一天向監理和業主工程部書面上報上週工作計劃完成情況、下週工作計劃、計劃偏差、人員、機具配置、需協調的問題等。

制度名稱: 制度編號:

4.8 對於上次會議要求解決的問題,相關責任部門或單位必須在下次會議上對解決的進度或結果進行反饋。

4.9會議要求各施工單位限時3分鐘發言,各部門發言限時5分鐘,重點問題會後專題討論。

4.10 會議期間要求所有與會人員手機調至靜音。

4.11 會議要有會議紀錄。

5 附則

5.1 本管理制度由工程部起草,解釋、修訂權歸工程部。

5.2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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