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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籤勞動合同

企業不籤勞動合同

法律疑惑:

企業不籤勞動合同

有些企業在招工時,為了逃避自己的一些義務和法律責任,往往想方設法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很多勞動者據此就認為:唉!我沒有勞動合同,沒法告人家。但是果真如此嗎?一個相反的情況是,有些企業想規規矩矩地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有些勞動者卻躲着不籤,企業遇到這種情況,又當如何辦呢?

典型案例:

(1)2008年10月,黃花花從老家來到北京打工,應聘到一家小超市當收銀員。超市老闆段天道承諾每月發給工資1500元,按月發放。但是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後來,段天道以超市效益不好為由,一再拖欠黃花花的工資。黃花花準備去找勞動局申訴。但段天道卻説,我們根本就沒有簽訂合同,你去了人家也不會管你的。黃花花迷惑了,老闆的説法對嗎?

(2) 王小寶畢業後應聘到皇城媒體公司工作,因為該公司不用坐班。王小寶不久又到天地廣告公司,做起了兼職編輯。但王小寶對兩方公司均未提起在別處另有工作之事,也未與任何一家公司簽訂合同。王小寶以全職的身份在兩家單位之間跑來跑去,倒也相安無事。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皇城媒體公司的.人事部門意識到,如果不與員工籤勞動合同,企業將可能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於是,人事部門就要求王小寶與皇城公司籤合同,但王小寶還想做兼職,怕簽了合同自己就戴上了“緊箍咒”。於是,他就以種種理由推託。皇城公司的人事部門非常着急,但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臧雲律師説法:

在案例一中,超市老闆段天道的説法是不對的。雖然黃花花和超市之間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是無可爭議的事實。因此,黃花花可以用勞動法來保護自己。況且,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超市不與黃花花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所以,段天道雖然口頭上説的很強硬,但實際上法律的規定是對他極為不利的。

在案例二中,皇城公司主動與王小寶簽訂合同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如果雙方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皇城公司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但是,王小寶以種種理由推託,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皇城公司有什麼好的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皇城公司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王小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王小寶再次拒籤,則皇城公司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王小寶解除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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