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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擔保法解釋第84條規定

2016年司法擔保法解釋第8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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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擔保法解釋第84條規定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釋義】本條規定了留置權適用的範圍。擔保法規定,留置權只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範圍內行使。法律未作規定的,不適用留置這種擔保方式。也就是説,某類合同發生的債權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才可行使留置權,否則不得行使。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償或無償地保管寄託人交付的寄託物,並在期限屆滿或依寄託人請求時將原物返還寄託人的合同。它履行的目的是保管某種財產。根據交付保管物品的不同,保管合同可以分為兩大類:一般保管合同和倉儲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一種雙務、實踐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是無償,無償保管一般不發生糾紛,因此本條中的保管合同是指有償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形式一般為當事人自由選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書面形式等,法律未作具體規定。

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運輸方式在規定期限內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運送到指定的地點,貨物託運人或旅客為此支付運價的一種協議。運輸合同是實踐合同。它的種類從運輸的對象來分,有旅客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從運輸工具來分,有鐵路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水路運輸合同及航空運輸合同等。從運輸過程來分,可分為一般運輸合同和聯合運輸合同。本法規定的運輸合同是指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應接受所完成的工作並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加工承攬合同屬於雙務的、有償的、諾成的、非要式的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內容的合同,它的標的是勞動成果,不論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成果,也不論成果在客觀上有無財產上的價值均可作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有人認為,留置權的發生,佔有人應是債權人,非債權人不能主張留置權。留置權的被擔保債權,原則上是廣泛的,除加工承攬合同等債權合同外,法律還應把無因管理等包括進去。這些人的理由是,無因管理人在受益人給付無因管理人所付出的必要管理費用前,也有權留置其所管理的受益人的物品,比如,拾得人對拾得物付出了必要的管理費用,那麼當所有人 領取遺失物時就應當給付拾得人費用。如不給付,拾得人有權留置,否則會損害拾得人和無因管理人的利益。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儘管都屬於合法佔有,但無因管理人和拾得人都不是基於合同而佔有對方的財產,留置權成立的要件不僅是要合法佔有,而且還應是依合同佔有。所以留置權的範圍排除了保管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以外的合同。

本法對留置權的範圍採取了嚴格的控制,範圍是窄的。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市場經濟剛剛起步,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一套有序的市場經濟機制還未形成,起步的時候,儘量穩妥一些,以後隨着發展,再逐步擴大範圍。因此,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運用前款規定,為逐步擴大留置範圍留下餘地。

法律雖然規定了保管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可以成立留置權,但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在留置權條件成立後必然行使留置權,若當事人已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留置權條件成立時就不能留置該物。例如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預先約定排除留置權,在定作人不給付加工費時,承攬人均不得留置標的物,債務人可另行提供與債務價值相當的物作為擔保。承攬人也可以依債權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加工費及違約金的訴訟,此約定為本法規定視為有效。

標籤: 擔保法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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