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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代位權

《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代位權

導讀:堅持把簡單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簡單,堅持把平凡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平凡。所謂成功,就是在平凡中做出不平凡的堅持。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代位權,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代位權

  【考點】保全措施--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也合法。

(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提示】所謂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提示】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優先受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5.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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