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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務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不動產登記制度

《涉税服務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不動產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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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務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不動產登記制度

【內容導航】

1.更正登記

2.異議登記

3.預告登記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30講

【知識點】不動產登記制度

  1.更正登記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2.異議登記

如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1)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2)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例題·單選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提起更正登記之前,須先提起異議登記

B.更正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是權利人,也可以是利害關係人

C.異議登記之日起10日內申請人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

D.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登記機關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B

【解析】(1)選項AB:“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即先申請更正登記,而後才是異議登記;(2)選項CD: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而非登記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3.預告登記

(1)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2)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提示】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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