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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級會計《高級會計實務》必看知識點

2016高級會計《高級會計實務》必看知識點

企業併購動因——揮協同效應

2016高級會計《高級會計實務》必看知識點

  知識點:財務報告控制

財務報告,是指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其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附註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説明等。同時應當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相關信息應當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相互參照。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對財務報告編制、對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過程的管理,明確相關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實責任制,確保財務報告合法合規、真實完整和有效利用。

企業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財務報告編制和分析利用工作,企業負責人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企業財會部門負責財務報告編制和分析報告編寫工作,企業內部參與財務報告編制的各部門應當及時向財會部門提供編制財務報告所需的信息,參與財務分析會議的部門應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促進財務報告的有效利用,企業法律事務部門或外聘律師應當對財務報告對外提供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

  (一)財務報告過程中的主要風險

1.編制財務報告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可能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和聲譽受損。

2.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誤導財務報告使用者,造成決策失誤,干擾市場秩序。

3.不能有效利用財務報告,難以及時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可能導致企業財務和經營風險失控。

  (二)財務報告編制環節的關鍵控制點及控制措施

1.企業編制財務報告,應當重點關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對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和事項的處理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前,進行必要的資產清查、減值測試和債權債務核實。

2.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規定,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財務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不得漏報或者隨意進行取捨。

3.企業財務報告列示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金額應當真實可靠。各項資產計價方法不得隨意變更,如有減值,應當合理計提減值準備,嚴禁虛增或虛減資產;各項負債應當反映企業的現時義務,不得提前、推遲或不確認負債,嚴禁虛增或虛減負債;所有者權益應當反映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嚴禁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資本不實。

4.企業財務報告應當如實列示當期收入、費用和利潤。各項收入的確認應當遵循規定的標準,不得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提前確認收入;各項費用、成本的確認應當符合規定,不得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企業不得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

5.企業財務報告列示的各種現金流量由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構成,應當按照規定劃清各類交易和事項的現金流量的界限。

6.附註是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報表中需要説明的事項,做出清晰的説明。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編制附註。

7.企業集團應當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明確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和合並方法,如實反映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8.企業編制財務報告,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減少或避免編制差錯和人為調整因素。

  (三)財務報告對外提供環節的關鍵控制點及控制措施

1.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報告。

2.企業財務報告編制完成後,應當裝訂成冊,加蓋公章,由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3.財務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報告一併提供。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應當及時整理歸檔,並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四)財務報告分析利用環節的關鍵控制點及控制措施

1.企業應當重視財務報告分析工作,定期召開財務分析會議,充分利用財務報告反映的綜合信息,全面分析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和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在財務分析和利用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

2.企業應當分析企業的資產分佈、負債水平和所有者權益結構,通過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資產週轉率等指標分析企業的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分析企業淨資產的增減變化,瞭解和掌握企業規模和淨資產的不斷變化過程。

3.企業應當分析各項收入、費用的構成及其增減變動情況,通過淨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標,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瞭解和掌握當期利潤增減變化的原因和未來發展趨勢。

4.企業應當分析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運轉情況,重點關注現金流量能否保證生產經營過程的正常運行,防止現金短缺或閒置。5.企業定期的財務分析應當形成分析報告,構成內部報告的組成部分。財務分析報告結果應當及時傳遞給企業內部有關管理層級,充分發揮財務報告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知識點:擔保業務控制

擔保是指企業作為擔保人按照公平、自願、互利的原則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協議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為。

  (一)擔保業務活動中的主要風險

1.對擔保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調查不深,審批不嚴或越權審批,可能導致擔保決策失誤或遭受欺詐。

2.對被擔保人出現財務困難或經營陷入困境等狀況監控不力,應對措施不當,可能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3.擔保過程中存在舞弊行為,可能導致經辦審批等相關人員涉案或企業利益受損。企業應當依法制定和完善擔保業務政策及相關管理制度,明確擔保的對象、範圍、方式、條件、程序、擔保限額和禁止擔保等事項,規範調查評估、審核批准、擔保執行等環節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辦理擔保業務,定期檢查擔保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效果。

  (二)調查評估與審批環節的關鍵控制點及控制措施

1.企業在對擔保申請人進行資信調查和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1)擔保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企業擔保政策等相關要求。

(2)擔保申請人的資信狀況,一般包括:基本情況、資產質量、經營情況、償債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業前景等。

(3)擔保申請人用於擔保和第三方擔保的資產狀況及其權利歸屬。

(4)企業要求擔保申請人提供反擔保的,還應當對與反擔保有關的資產狀況進行評估。

2.企業對擔保申請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擔保:

(1)擔保項目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企業擔保政策的。

(2)已進入重組、託管、兼併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3)財務狀況惡化、資不抵債、管理混亂、經營風險較大的。

(4)與其他企業存在較大經濟糾紛,面臨法律訴訟且可能承擔較大賠償責任的。

(5)與本企業已經發生過擔保糾紛且仍未妥善解決的,或不能及時足額交納擔保費用的。

3.企業應當建立擔保授權和審批制度,規定擔保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權限審批。重大擔保業務,應當報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經辦人員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員的批准意見辦理擔保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權限審批的擔保業務,經辦人員應當拒絕辦理。其中上市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審核批准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4.企業應當採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強對子公司擔保業務的統一監控。企業內設機構未經授權不得辦理擔保業務。

5.企業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與關聯方存在經濟利益或近親屬關係的有關人員在評估與審批環節應當迴避。對境外企業進行擔保的,應當遵守外匯管理規定,並關注被擔保人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因素。

6.被擔保人要求變更擔保事項的,企業應當重新履行調查評估與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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