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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管理規則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管理規則

目前所稱的中外合作辦學一般是指國家鼓勵的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管理辦法,希望大家認真閲讀!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中所稱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指我院經批准與外國教育機構以不設立教育機構的方式,在學科、專業、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關於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管理規定,另行制訂。

第二條 僅以互認學分與外國教育機構進行學生交流活動,屬於校際交流項目,不須向國家教育部報批,只須到當地教育部門備案。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監督方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南京審計學院中外合作辦學目標: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借鑑國外先進辦學經驗,調整優化學院學科、專業結構以及人才培養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樣性和選擇性,促進教育改革,努力培養能夠跨文化交流、善於在國際市場上解決問題、創造價值的國際化人才。

第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我院的有關規定,按照“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的原則,促進我院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

第五條 學院鼓勵有條件的二級院、系、所(以下簡稱二級單位)與學術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得到普遍認可的外國教育機構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第二章 設立與審批

第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辦學層次和類別,應當與我院和外國教育機構的辦學層次和類別符合,並一般應當在我院已有或相近專業、課程舉辦。合作舉辦新的專業或者課程的,學院和相關二級單位應當基本具備舉辦該專業或課程的師資、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七條 我院可以與相應層次和類別的外國教育機構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具體包括共同制定和實施教育教學計劃,頒發中國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外國學歷、學位證書,在國外實施部分教育教學活動。

第八條 二級單位與外國教育機構商談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達成初步意向後,須向國際合作交流處提交《南京審計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含校際交流項目)立項申請表》(見附件),包含項目合作方案、對方大學簡介、項目可行性論證材料,由國際合作交流處呈主管院領導批准立項。

第九條 主管院領導批准立項後,應當由院領導、國際合作交流處、相關二級單位、教務處、學生處等派出相關人員組成項目領導小組,進行正式談判,並簽訂洽談備忘錄。備忘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合作項目名稱、合作層次、合作專業(或課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數、教育教學計劃、雙方責任、經費辦法、合作期限以及爭議解決辦法等。

第十條 在洽談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時,必須認真參照以下標準:(1)是否能有效推動學校重點學科或前沿空白學科的師資培養、教材引進及教學法的系統化借鑑和應用,促進學校整體學科體系的建設與發展;(2)項目收益是否能與總成本(人員薪酬、資源配備、辦公經費、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變或可變費用等)基本持平。

第十一條 項目達成合作協議草案後,由申辦的二級單位填寫《南京審計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合同(含校際交流項目合同)會籤表》(見附件),遞交國際合作交流處。國際合作交流處對合同草案進行審核論證、諮詢法律顧問意見後,報學院院長辦公會審議,由院長辦公會決定是否正式簽署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 南京審計學院是對外簽署合作協議、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和合作辦學的主體。作為學校法人代表,院長對外行使協議簽字權。各二級單位是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承辦單位,學院決定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可由院長授權委託的代表與外國教育機構簽訂協議。各二級單位未經院長授權無權對外簽署中外合作辦學法律文件。

第十三條 經學院批准立項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在與國外教育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後,由國際合作交流處指導相關二級單位準備下列申請材料:

(一)外國教育機構的法人資格證明及我駐外使(領)館的認證證明;

(二)驗資證明(外國教育機構有資產、資金投入的);

(三)捐贈資產協議及相關證明(有捐贈的);

(四)教育部需要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

(五)簽署的學院與外國教育機構的合作協議。

第十四條 國際合作交流處彙總有關資料向省教育廳和國家教育部申報。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所有報批、複核等工作由國際合作交流處組織進行。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實施主要由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宏觀監督,承辦項目的二級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互相配合支持,並且對項目實施有效的管理。二級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國際合作交流處:負責全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歸口管理、綜合協調和政策指導;組織並參與學院有關部門與外國教育機構的談判;整理、綜合二級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並向上一級組織申報;負責項目設立前與設立後的海外聯絡;項目進行過程中的指導與監督;幫助與協調項目學生辦理出國手續;與上一級教育管理部門溝通聯絡。

二級單位:參與學院與外國教育機構的談判;協同國際合作交流處準備設立項目的有關材料;協同學生處進行招生的宣傳與錄取、學生進校後的管理;組織錄取項目的學生與學院簽訂協議;協同教務處進行課程計劃、學分設置等工作;同時協同國際合作交流處,組織學生進行有關出國手續的準備和辦理;協同財務處整理向政府物價部門報批所需的資料;向學院提交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年度辦學報告。

教務處:負責全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的教學安排、課程計劃、學分設置、我院學位授予等工作。

學生處:負責全院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本科生的招生計劃的確定、招生宣傳、錄取等組織工作;以及學生進校後的相關管理工作。

財務處:負責全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統一辦理收支業務,並負責到政府物價部門進行收費備案。

第十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可以根據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及項目合作協議,通過合法渠道引進課程和教材。引進的課程和教材應當具有先進性,內容不得與中國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十七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應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在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中載明。學費應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預收。

第十八條 如果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計劃中有在國外實施部分教育教學活動的內容,而項目學生因簽證、語言、專業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國,經大學聯考錄取的計劃內學生可轉入相同或相近的非項目專業(或課程)繼續學習,按轉入後的專業(或課程)要求組織教育教學活動,並按轉入後的專業(或課程)的學費標準交納學費,但以前所繳的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學院整體工作的一部分,各二級單位以及有關職能部門應該分工協作,做好項目的各項工作。為了鼓勵開拓與發展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工作,學院對項目經費進行適當劃撥。經費劃撥標準以及經費使用範圍根據各項目不同特點,另行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聯合舉辦合作辦學項目的,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未盡事宜由國際合作交流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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