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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七大誤區

離婚協議書七大誤區

由於原離婚協議書簽訂的較為簡易,法院又往往不會對離婚的條件重新認定。所以,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一定要避免下文這些誤區。那麼,小編為大家分享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離婚協議書七大誤區

  誤區一:“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上述條款對有錢隱匿不報者有利,因為一方要舉證證明另一方簽訂離婚協議時隱匿銀行存款相對困難。

在離婚協議中,應當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定之時、雙方明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户行、開户名、帳號、存款餘額、幣種等。一方離婚後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誤區二:“財產已分割完畢”

離婚協議涉及的財產分割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和指向性。

現實中,雙方在對住房、存款等財產的歸屬約定後,往往結尾加上一句“財產已分割完畢”,該表述應理解為系針對前述財產而言,不能毫無依據的無限制地進行擴大解釋和理解。在雙方對具體的、重大財產的分割僅部分作了明確約定,另外部分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僅以離婚協議中有“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的表述及一方已實際掌控該重大財產的情形,而認定該未作明確約定的重大財產權益已進行分割的主張於法無據。

  誤區三:“男女雙方名下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在協議離婚時,雙方是在已知曉對方財產情況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的。若依據上述條款,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隱匿財產的勝訴機會。

  誤區四:僅僅約定“婚後按揭購房歸一方所有,該方還貸”

婚後按揭購房,夫妻作為共同還貸人,僅憑《離婚協議書》並不能當然解除一方對銀行的還貸義務,必須向銀行要求減少共同還貸人。否則,該方會因未清償貸款而不能貸款購房、投資等。

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時,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事先了解銀行是否同意變更主貸人;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擔保措施。

  誤區五: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

上述共同房產系已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房屋,離婚後房產過户給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銷共同房產個人份額的贈與。

在去民政局登記離婚前,可以先辦理房屋過户手續,或者公證《離婚協議書》,如此上述贈與才具有不可撤銷的效力。

  誤區六:分割房產的`同時忽視户口遷移的約定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屬一方,另一方在離婚後拒絕將户口遷出的,一方起訴要求強制另一方遷出户口的(侵權),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公安機關往往答覆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

在《離婚協議書》中可以約定,一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後的一定期限內,自行將户口遷出,逾期應當支付不便補償(非違約金);因一方户口不能遷出的原因給另一方轉售房屋房價產生不利影響的,該方應賠償差價部分。

  誤區七:撫養費只能約定給付到孩子18週歲

雙方可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而在未約定撫養費支付期限的情況下,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

標籤: 協議書 七大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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