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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行文規則及注意事項

公文的行文規則及注意事項

公文是國家機關和其它社會組織在行使職權和實施管理的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用的與規範格式的文件材料。下面是YJBYS小編整理的公文的行文規則及注意事項,希望對你有幫助!

公文的行文規則及注意事項

(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文關係,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按行政隸屬關係報送政府審批的請示,可由政府批覆,也可由政府授權其辦公廳(室)或主管部門答覆。政府部門報請政府批轉執行的公文,可由政府批轉,也可由政府授權其辦公廳(室)轉發,還可冠“經xx政府同意”由部門下達。

(二)凡屬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行文的,一律以部門名義直接行文。下級政府需要解決的問題,屬上一級政府職能部門權限範圍內的,可直接向上一級政府職能部門行文。各地區之間、同級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需要商洽解決的問題,可以相互行文。

(三)政府各部門可以向上一級或下一級政府有關業務部門行文,也可以根據本級政府的授權向下一級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四)同級政府之間、同級政府的部門之間、各級政府與上一級政府的部門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門)與同級黨委(及其部門)、軍隊機關(及其部門)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聯合行文由主辦機關與協辦機關共同簽發,由牽頭主辦機關編號印發,原稿由主辦機關存檔。

(五)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中涉及其它機關、部門職權範圍的問題,未經協商一致或未經上級機關批准、裁決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的權責令糾正或撤銷。

(六)向上級機關的請示要一文一事。不得用“報告”或其他文件的公文請示問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的,應抄送被越過的直接上級機關。

(七)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並一律送交受文機關的辦公廳(室)統一辦理,不得直接送領導個人,也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八)受雙重領導的機關上報公文,根據公文內容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處理、答覆。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應同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上級機關。

(九)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不得向黨委機關作批示、交任務,如內容涉及黨的工作,與同級黨委機關聯合行文。

(十)對上級行政機關的來文,如無具體貫徹意見,可原文翻印下發,也可以以收文的形式下發,不另重複行文。已在各類會議上印發的領導人的講話、會議紀要,不再另行發文。經批准在報刊上全文發表的文件,視為正式文件依照執行,不另行文。在報刊上發佈的行政規章,由發文機關印製少量文本,供存檔備查。

標籤: 行文 公文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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