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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考生誠信承諾書

廣西考生誠信承諾書

一、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須事先知曉、認可並遵守考試規則和紀律,應認真閲讀《考試規則》,瞭解考試過程中的注意事項,遵守考場紀律,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

廣西考生誠信承諾書

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錄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佈,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教育部令第33號>修正)……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

對考生在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省級統考或校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考生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將作為誠信記錄載入其電子檔案。

我已認真閲讀了以上考試有關規定,並已知曉、認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相關規定,願意在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中自覺遵守,如有違反將接受相應的處理。

我承諾:按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考試、錄取等的相關要求,本人所提交的報考材料、

證件和所提供的個人信息是真實的、準確的,如有虛假信息和作假行為,本人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

考生本人在以下區域用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抄寫最後兩個有下劃線的自然段:

2015年普通大學聯考政策加分確認書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蹟者(限獲市級以上表彰見義勇為者),須是應屆高中畢業,提供身份證、地市及以上級證書。分值為10分。

2.⑴參加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獲得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學生;⑵參加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獲得一、二等獎,或參加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獲獎的學生。

以上均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獎的應屆高中畢業生,提供身份證、獲獎證書。分值為10分。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須是應屆高中畢業,提供身份證、獲獎證書、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和秩序冊,集體項目運動員的上場時間證明。加分的體育運動項目為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分值為10分。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報考當年在省級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測試項目範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二級運動員(含)技術等級要求的考生,須是應屆高中畢業,提供身份證、獲獎證書、成績冊和秩序冊,集體項目運動員的時間證明。名單上報後,將由省體育局審核其資格,審核通過的將組織全省統一測試,經省統一測試合格後方可加分,二級運動員加分分值為5分,一級運動員加分分值為10分。加分的體育運動項目為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提供身份證、户口簿,地市及以上僑務辦公室或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證明(證明事項須與加分項目完全一致)。分值為10分。

6.烈士子女,提供身份證、户口簿,父親或母親的革命烈士證書(由軍級以上政治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總政治部或民政部頒發有效),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關於子女關係的證明。分值為10分。

7.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身份證、户口簿,安臵地民政部門頒發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分值為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提供身份證、户口簿,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證書,分值為20分。

8.少數民族考生,提供身份證、户口簿,縣及以上民族事務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分值為5分。

9.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審核其身份證、户口簿,地市及以上僑務辦公室或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證明(證明事項須與加分項目完全一致)。分值為5分。

10. ⑴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⑵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⑶ 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以上為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申報條件,申報辦法與加分相同,也須提供身份證、户口簿,相關證書、證明(證明事項須與上文表述完全一致)。

如符合以上政策加分條件,請考生提供所有加分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請於11月18日至12月10日進行申報。

報名序號_________________所在市、縣_________________所在中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考生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2015年 月 日

廣西考生誠信承諾書 [篇2]

為維護學校良好的學風和考風,在全校形成誠信考試的氛圍,杜絕考試舞弊行為,本人特鄭重做出如下承諾:

本人嚴格遵守湖北汽車工業學院《學生管理制度彙編》之《湖北汽車工業學院考場規則》,考試之前認真複習,在各類考試中誠信應試,不違紀、不舞弊。在規定時間內帶好考試證及其他有效證件進入考場,並對號入座,堅決服從監考教師的管理,自覺遵守考場紀律。

以上事項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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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人所在班級: 班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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