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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複習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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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複習

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責

一、出賣人的權責

(1)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出賣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鑑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説明書、裝箱單等。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伺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交易習慣確定;

如仍不能確定,出賣人就可以隨時履行,買受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出賣人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將標的物移轉給對方當事人佔有,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合同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2)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只適用於動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將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後仍有剩餘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除外。

三、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手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2)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3)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4)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伺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並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按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的,買受人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6)出賣人應保證標的物的價值或使用效果。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倮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後,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實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9)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庇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脘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四、買受人的權責

(1)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

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4)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5)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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