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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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考點知識需要習題來鞏固,不然就很容易忘記。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習題,歡迎學習!
【考點一】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NOT按照出資比例)的權利。
2.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3.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監督權利。
4.(所有)合夥人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5.合夥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託的權利。
義務:
1.合夥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法定事項★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約定→一致同意→NO)
考點練習:單選題
下列有關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事務執行的表述中,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是( )。
A、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夥人可以自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無權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
D、聘用非合夥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的`,其在被聘用期間具有合夥人資格
【答案】 A
【解析】根據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因此選項B的説法是錯誤的;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有監督權,有權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因此選項C的説法是錯誤的;合夥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企業的合夥人,選項D的説法是錯誤的。
【考點二】合夥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4、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考點練習:多選題
合夥企業內部規定,有對外代表權的合夥人甲在簽訂合同時,須經乙和丙兩個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同意,如果甲自作主張沒有徵求乙和丙的同意,與第三人丁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下列説法中正確的有( )。
A、如果丁不知道在合夥企業內部對甲所作的限制,在合同履行中,也沒有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則丁為善意第三人
B、如果丁為善意第三人,丁所得到的利益應當予以保護
C、合夥企業不得以其內部所作的在行使權利方面的限制為由,否定善意第三人丁的正當權益
D、合夥企業可以拒絕履行該合同,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合夥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合夥企業不得以其內部所作的在行使權利方面的限制為由,拒絕履行合夥企業應承擔的責任,因此D的説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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