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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第二節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增值税的納税人

增值税的納税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1)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2)提供的應税勞務發生在境內。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税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税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納税人的經營規模以及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納税人,可以分為小規模納税人和一般納税人。

  (1)小規模納税人

小規模納税人,是指年應納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税銷售額)在規定的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税務資料的增值税納税人。

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税的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對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税人,由主管税務機關依照增值税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目前,認定小規模納税人的具體年應税銷售額的標準為:

①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佈。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②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所謂年應税銷售額,是指納税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包括免税銷售額。

除此之外,還有兩種特殊情形:

①小規模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税人,依法計算增值税應納税額。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②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小規模納税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税額。

  (2)一般納税人

除上述小規模納税人以外的其他納税人屬於一般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税人,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國家税務總局於2010年2月10日發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於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後的資格管理。

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①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②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

除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税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税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税人。

下列納税人不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①個體工商户以外的其他個人;②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的非企業性單位;③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的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税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行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①一般納税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

②除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外,納税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税人認定手續的。

區分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的重要意義在於,兩者的税法地位、計税方法都是不同的。兩者的税法地位或稱税法待遇的差別主要表現在:一般納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可以用購進扣税法抵扣發票上註明的已納增值税額。而小規模納税人則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也不能進行税款抵扣。正由於兩者在税法地位上的差異,計税方法也各有不同。

  增值税的徵收範圍

  (一)銷售貨物

  1.一般銷售貨物

一般銷售貨物,是指通常情況下,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視同銷售貨物

視同銷售貨物,是指某些行為雖然不同於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於保障財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性和課税的.連續性等考慮,税法仍將其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繳納增值税。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貨物,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税: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但手續費繳納營業税);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非增值税應税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以上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情形:

(1)轉移貨物但未發生所有權轉移;

(2)雖然貨物所有權發生了變動,但貨物的轉移不一定採取直接銷售的方式;

(3)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動,貨物的轉移也未採取銷售的形式,而是用於類似銷售的其他用途。

  3.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情形。非增值税應税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税的徵收範圍的勞務,如娛樂業等。

納税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税,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税;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非增值税應税勞務,不繳納增值税。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佈。混合銷售行為依照前述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税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應税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税額,符合《增值税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4.增值税特殊應税項目

屬於增值税徵收範圍的特殊項目,主要有: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徵收增值税;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徵收增值税;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徵收增值税;

(4)縫紉業務,徵税增值税;

(5)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製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税;

(6)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税納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係的,徵收增值税;

(7)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採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誌,按貨物銷售徵收增值税;

(8)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徵收增值税。

  5.非增值税應税項目

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即不徵收增值税而徵收營業税的,主要有:

(1)供應或開採未經加工的天然水,不徵收增值税;

(2)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不徵收增值税;

(3)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税納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係的,不徵收增值税;

(4)對增值税納税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徵收增值税;

(5)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製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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