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複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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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行政複議概述的知識,歡迎閲讀。
知識點一:行政複議概述
一、行政複議的概念
相對人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二、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正原則
3.公開原則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6.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提示:
(1)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履行復議職責時,應該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各方,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應當審查其合法性,而且應當審查其合理性。
(2)禁止不利變更基本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得對該行政處罰或者該具體行政行為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知識點二: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一、行政複議受理案件的範圍
根據規定,對行政機關的下列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等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登記等事項的。
9.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法定職責的。
10.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11.認為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提示:行政複議不受理的案件,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複議中的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一)可以“一併”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
1.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國務院的規定,部門規章除外);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地方政府規章除外);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解釋:“一併”則意味着有關規定必須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且是被申請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時引用的規定,申請人可以要求複議機關對其進行審查。
(二)行政複議機關的處理
1.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2.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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