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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刑事訴訟參與人

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刑事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刑事訴訟參與人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刑事訴訟參與人

  一、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中所稱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

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案件中的當事人,除享有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對侵犯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查獲犯罪、懲罰犯罪,保護其合法權利。

2.自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3.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4.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5.如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7.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及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迴避。

8.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9.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被害人沒有上訴權)。

10.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二)自訴人

自訴人是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執行控訴職能。

1.自訴人的訴訟權利

(1)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3)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與被告人和解。

(4)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5)有權申請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

(6)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的有關證據,自訴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7)有權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8)有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

2.自訴人的訴訟義務

(1)承擔舉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和請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2)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偽造證據,如有違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按時出席法庭審判。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撤訴處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公訴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後,是被告人;經過人民法院審理之後,被髮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定有罪的,稱為罪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刑事訴訟結果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刑事訴訟法定證據種類之一。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1)辯護權。公訴案件自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2)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以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3)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有權另行委託辯護人。

(4)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5)最後陳述權。

(6)對於公安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要求解除。

(7)在偵查中,對於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8)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裁定或者判決,被告人有權提出上訴。

(9)對於各級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10)有權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

(11)在依法告訴才處理的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作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四)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而提起賠償請求的人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範圍:

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既可以是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已經死亡的被害人的近親屬。

②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③除自然人以外,法人、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④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依法享有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其權利主要有:

①從訴訟開始直至法院判決前的任何訴訟階段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可以委託代理人;②有權要求司法機關採取保全措施;③有權申請回避;④有權參加法庭審理;⑤有權對法院判決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等。

2.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主要包括:

①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要求賠償損失的人,通常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此外還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④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親屬自願代為承擔,依據有關規定,應當准許。

  二、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規定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二)訴訟代理人

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被代理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也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監護人、親友等。

  (三)辯護人

辯護人是指依法接受委託或指定,參加訴訟併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辯護的訴訟參與人。

  (四)證人

證人是指當事人以外的、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作證的人。證人不能更換和代替, 並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五)鑑定人

鑑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以及充當過證人、辯護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當迴避,不能擔任本案的鑑定人。

  (六)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是接受司法機關委託,在刑事訴訟中進行語言、文字翻譯的訴訟參與人。翻譯人員也不能同案件有利害關係。凡是依法應當迴避的,也必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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