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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

聪明靠努力学习,知识靠平日积累。今天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

(1)零售药店中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2)零售药店的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3)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种类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八大类药品:麻醉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毒麻精放,妊娠疫苗蛋白肽,罂壳医院制剂 )

(4)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种类

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十大类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品、九大类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以外其他按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广)、肿瘤治疗药、含麻醉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毒麻精精兴奋,肿瘤注射激素,抗菌抗病毒)

 医疗保障用药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制定与调整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

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乙类目录”的药品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进行相应调整。国家《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乙类目录”。

 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定点零售药店和处方外配的管理要求 :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定点零售药店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概述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①导致死亡;②危及生命;③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④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⑤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⑥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药品不良反应的药理学分类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理作用的关系可将药品不良反应分为A型、B型、C型药品不良反应三类。

A型不良反应是由于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常与剂量有关,多数可预测,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发生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通常表现为副作用、毒性反应、过度作用、继发反应、首剂效应、后遗效应、停药综合征等。

B型不良反应与药物正常药理作用无关,与用药剂量无关,一般很难预测,常规毒理学筛查不能发现,发生率较低而死亡率高。通常表现为特异体质反应、变态反应等。

C型不良反应发病机制尚不清楚,多发生在长期用药后,潜伏期长,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难以预测。通常与致癌、致畸以及长期用药后致心血管疾病、纤溶系统变化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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