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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游泳安全工作

夏季游泳安全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季游泳安全工作

随着夏季来临,中国小生溺水事故进入了危险期、高发期。为防止中国小生溺水事故的发生,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国小生游泳安全的教育与管理,防范中国小生溺水事故发生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夏季中国小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县河湖众多,每年中国小生因游泳、嬉水而引发的溺水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从溺水伤亡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护中国小生健康成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中国小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防范中国小生溺水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实。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县中国小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强化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共同防范工作机制

中国小生游泳溺水事故主要发生在校外、节假日及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在脱离家长监护和学校教师管理的时段。各乡镇、县教育部门和各中国小校要认真分析本乡镇、本校特点,切实加强与家长、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中国小生的生命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各项防范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小学生游泳活动的管理。

(一)县教育局要加强学生游泳安全管理和防溺水教育,各学校要组织师生排查校园周边及村居池塘、水库、河湖等危险区域,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村居,由乡镇、村居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相关业主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二)县水利局要加强水库管理,各类水库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警示标志,并要求水库管理人员加强巡查,劝告青少年不要擅自下水,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三)县建设局要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筑及有关企业单位对这些危险水池水坑,及时予以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采砂、取土、取石场所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取土、取石行为,督促有关镇村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五)旅游部门要加强所辖旅游景区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对管理松散,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不符合开放要求的一律不得开放,切实保障参加游泳活动学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六)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村居落实各个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及村居加强渡口安全巡查,对需要坐船的学生进行安全引导和保护,确保学生的渡运安全。

(八)广电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和警示教育,营造浓厚的社会防溺水氛围。

(九)乡镇、村居要加强辖区危险区域的巡查,督促相关业主单位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沿河、沿湖、水库等地青少年的教育与管理,加强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责任。

(十)学生父母应切实履行对孩子的法定监护职责,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三、加强教育管理,提高中国小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一)县教育局要建立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10月份,各学校要开展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专题教育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制作专题校(班)刊、专题手抄报、举行签名和宣誓活动、专题教育晨会、专题班团队会、专题家长会、应急演练活动,分发家校联系卡或致家长一封信、签订家长游泳安全监管承诺书等教育形式,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各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全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河湖、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以及大风暴雨影响期间主动远离沟渠、桥梁、驳岸,规避危险;积极开展暑期防溺水“三进”(教育局干部进学校、学校领导进村居、教师进学生家庭)活动,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二)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游泳常识课,可开设游泳技能训练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学习游泳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引导学生家长在假期利用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游泳技能培训,让更多的学生学会游泳。

(三)县广电、建设等部门要在每年夏季,利用公益广告牌、电视滚动字幕、营运车辆车身广告等媒介,发布防溺水公益广告,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气象、水利部门在发布防台风暴雨电视滚动字幕时,应同时安排学生防溺水宣传内容;各村居要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广播等有效形式,宣传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知识,增强学生的防溺水安全意识和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浓厚氛围。

(四)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受教育义务:

1、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不私自下水游泳;

2、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戏水;

3、努力学习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知识,遇到突发事件懂得科学求救而不鲁莽行事,增加无谓的伤亡;

4、接受学校和家长的教育,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管理制度。

四、严格实行学生防溺水工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水塘、水库、鱼塘、河道等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检查督查,对未成年人溺水死亡事故的多发地段,要重点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不留下安全隐患。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在上述危险场地设立警示牌,不采取措施消除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伤亡的,相关经营者、所有权者、承包人除对受害人及家属给予经济赔偿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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