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者斋 >

范文 >职场 >

天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天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本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其监督机构为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

天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一、监督范围

凡位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街景绿地、道路绿化、居民区绿化、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以及公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项目均须接受监督。

二、监督内容

(一)监督本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质量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部位、工序施工操作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情况。

(四)施工中采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植物材料的质核验。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搜集、整理情况。

(六)审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

(七)核定竣工工程质量等级。

三、监督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申报质量监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填写“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提交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副本、工程预算总表,并在开工后十日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3、预交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竣工后根据决算调整)。

(二)监督站审查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资格,于一周内确定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制定出监督计划。

(三)监督员在审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

计划交底。

(四)监督员对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并对提前确定的重点监督部位、工序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植物材料进行核验签证。

(五)竣工质量核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竣工图,由监督站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最终评定并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四、收费标准

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千分之三(最低不少于五百元)的质量监督费。

天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局设立市级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区、县园林绿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局指导。

第四条 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绿地,及跨区县绿地工程建设由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实施质量监督,其他绿地建设工程由区、县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条 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10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录;

3.参建各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工程管理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类物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涉及植物成活物资的进场试(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以上,花卉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草坪覆盖率应达到100%。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绿化工程养护协议。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选用绿化苗木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向施工单位作出施工图文件的详细说明;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洽商通知。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参与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设计相关检查,并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从事绿化种植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过绿化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对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绿化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植物材料、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相应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物资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

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员。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进行抽样检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监督机构应向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并公布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8日起实施。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xuezhezhai.com/fw/zc/vpr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