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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导语:作为个体工商户,相关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事项,供各位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法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六条至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署,1份,到市场和质量监管所领取)。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供原件)。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1份,到市场监管所领取)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份):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1份)。

7.《成都市投资人创办市场主体学历分类统计表》(1份,到市场和质量监管所领取)。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经营场地所在的市场和质量监管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第二步:对已受理的申请,由市场和质量监管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准,申请人凭《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前置条件

1.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①属城镇房屋的,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2.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

1.相关表格及样表可到市场和质量监管所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使用A4型纸,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3.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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